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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渡口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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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渡口管理办法.pdf

上传人:Q+1243595614 2017/10/20 文件大小:1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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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渡口管理办法.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标题】吉林省渡口管理办法页码,1/2
吉林省渡口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19990916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内容分类】公安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内容】
 
《吉林省渡口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9月8日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
施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渡口管理,维护渡口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渡口,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和水库库区设置的,连通水域两岸
运送乘客和货物的船舶停靠的场所,包括引道、码头、安全设施、候船设施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渡口及相关活动。
渡口的设置者、经营者,在渡口航行的船舶(以下简称渡船)所有者、经营者、船员,过渡的乘客
渡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渡口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安全的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安全的统一
理。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者、经营者应当做好渡口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渡口的安全。
【章名】第二章渡口设置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法申请设置渡口,从事营业性或非营业性运输。
设置渡口的,应向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港航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港航监督机构审查同意,
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申请在以渔业养殖为主的水域设置渡口的,港航监督机构在审查时还应征得同级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同
跨行政区域设置渡口的,设置渡口地的批准机关应征得相关行政区域批准机关的同意。
第八条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岸平水缓、视线良好,水、陆衔接便利,能够确保渡船离、靠岸安全;
(二)不影响航道的安全畅通;
(三)有一定规模的客、货流量;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渡船和船员。
第九条审查和批准渡口设置的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均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
设置渡口条件的,应予批准,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无正当原因超过15日仍不答复申请
为批准。
第十条经批准设置的渡口,不得擅自迁移或撤销;确需迁移、撤销的,应按原批准程序办理审批手
【章名】第三章渡口安全
第十一条渡口的两岸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客(货)上、下船的安全。
渡口经营者应在候船区的显著位置公告渡口安全守则。
第十二条渡船以外的船舶、排筏,在港航监督机构划定的渡口安全保护区内停靠、航行或者作业
避让渡船,不得妨碍渡口的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渡口的码头、引道及渡船上摆摊设点、随船叫卖或从事妨碍航行
动。
第十四条渡口经营者应当根据乘客、货物流量和运输管理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服务人员,维护渡
序,保障安全过渡。
节假日、集会、农忙等运输高峰期,渡口安全的管理机关应根据情况组织人员协助维护渡口交通秩序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