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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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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pdf

上传人:Q+1243595614 2017/10/20 文件大小:1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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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标题】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页码,1/2
    【标题】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内容分类】  民政
    【文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年12月04日
    【生效日期】  1999年01月01日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
俭办丧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殡葬执法力度,大力推行
殡葬改革。
    殡葬设施建设和火化率、制止乱埋乱葬、移风易俗等应当作为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
    各市、县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把兴建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建设、物价、卫生、林业、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
葬管理工作。
    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对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兴建殡葬设施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并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一)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地(市)民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五)利用社会资金建设殡葬设施,经地(市)民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
施,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兴建殡葬设施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兴建殡葬
设施。
    第八条  各市、县应当建设火化殡仪馆。
    火化殡仪馆的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第九条  公墓以市、县为单位建立,并严格控制规模。全省公墓建设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
府审批,报民政部备案。
    第十条  公墓由殡葬管理处(所)建设和管理,农村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