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文档名称:

从夫妻债务承担透析夫妻财产制度.doc

格式:doc   大小:27KB   页数: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从夫妻债务承担透析夫妻财产制度.doc

上传人:w8888u 2017/10/22 文件大小:27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从夫妻债务承担透析夫妻财产制度.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从夫妻债务承担透析夫妻财产制度



摘要:前段时间,一则“女子结婚两个月负债五百万”的新闻吸引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使人们的目光聚集到了“因结婚而负债”这一群体,重构夫妻债务规则也引起了人们激烈的讨论。在夫妻财产共有的法律基础上,如何构建更为合理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的《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采取推定论是否合理?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好好深思。
本文采集自网络,本站发布的论文均是优质论文,供学习和研究使用,文中立场与本网站无关,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关键词:恶意举债;夫妻共同生活标准;经营性债务限制责任;夫妻债务规则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新通过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中,对此前一直饱受公众诟病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4条做了补充性规定,新增了第二款和第三款。该司法解释补充规定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明确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夫妻财产中债务承担的法律适用,但是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于夫妻一方与他人以合法名义借贷的巨额无关联债务,以及通过给他人无偿担保产生的相关债务问题却并未做任何规定。事实上这些债务产生、承担的形式大量存在,但是法律却并未做出合理的规定。
此前,有一群“因结婚致贫”的群体格外引人关注。他们因前配偶举债深陷债务危机,房子、汽车生活被执行,深受其苦,权利却得不到救济。2016年10月15日一份名为“夫妻共同之债问卷调查”的一份问卷调查显示:%为女性;%的举债者有赌博恶习;%的诉称债务为虚假债务或具有虚假债务诉讼特征;%的诉称债务为举债方恶意挥霍。数据令人触目惊心,也引发了我们的一些思考。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性的观点是:在夫妻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夫妻之间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且出借人知晓这一约定,那么此时,正当的债务当事人为夫妻一方。也就是说,不能证明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形下,原则上应当将夫妻双方作为适格的债务人。在我国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采取推定论,以夫妻共同承担债务为原则,以夫妻一方承担债务为例外。
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规定揭示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要素为“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在我国对于夫妻之间的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采共同生活标准。在日常生活中,作为共同生活主体的夫妻双方,其财产用于共同必要生活支出,将其财产彼此分离出来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因此,对于用于共同生活消费而产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合理的,如:家庭旅游消费、家庭购房购车款项、教育支出等等。
而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认为: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只要是婚姻期间取得的一切财产原则上均归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一方负债所取得的利益也当然用于共同生活,因此一方负债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同样地,我们可以反推夫妻共同债务必定得用于共同生活,但是《婚姻法》有关的规定只规定了“是否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以及“债权人是否知晓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通过反证加以排除,而不是对“非用于共同生活”进行反证。这样则大大的扩大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外延。从法律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