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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细则性别平等教育法施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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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细则性别平等教育法施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性别平等教育法施行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性别平等教育法(以下简称本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法第一条第一项及第二条第一款所称性别地位之实质平等,指任何人不因其生理性别、性倾向、性别特质或性别认同等不同,而受到差别之待遇。

第 3 条

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依本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研拟实施计划时,其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目标:评估前一年实施成效,拟定年度主题并确定未来发展方向。

二、策略:内部各单位计划或事务之统整,与相关机关(构) 之合作联系及资源整合。

三、项目:明列年度具体工作项目。

四、资源:研拟经费及人力需求。

第 4 条

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依本法第四条第三款与第五条第三款及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督导考核时,得以统合视导方式为之,并得邀请性别平等教育相关专家学者及民间团体代表参加。

督导考核应定期为之,于半年前公告考核基准及细目,其结果并应作为统合视导评比及校务评鉴之参据。

第 5 条

本法第四条第四款、第五条第四款及第六条第三款所定课程、教学、评量之研究发展,其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课程部分:

(一) 本法第十五条之教职员工之职前教育、新进人员培训、在职进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员之储训课程。

(二) 学生依第十七条第一项所受之课程及活动。

二、教学部分:

(一) 创新及开发性别平等教育相关之教学法。

(二) 提升教师运用性别平等教育相关教学法之能力。

三、评量部分:

(一) 性别平等之认知、情意及实践。

(二) 观察、实作、表演、口试、笔试、作业、学习历程档案、研究报告等多元适性评量方式。

第 6 条

本法第四条第六款及第五条第五款所定谘询服务事项如下:

一、协助提供性别平等教育相关书籍、期刊、论文、人才档案、学术及民间团体等资料。

二、协助其他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之组成及运作。

三、协助成立性别平等教育相关研究及教学单位。

四、提供其他有关落实本法之谘询服务。

第 7 条

本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及第九条第一项所称性别平等教育相关领域,指从事性别、性教育、多元文化议题等有关之研究、教学或实务工作。

第 8 条

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项及第三十条第三项所称性别平等意识,指个人认同性别平等之价值,了解性别不平等之现象及其成因,并具有协助改善现况之意愿。

第 9 条

学校依本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立安全之校园空间时,应就下列事项,考量其无性别偏见、安全、友善及公平分配等原则:

一、空间配置。

二、管理及保全。

三、标示系统、求救系统及安全路线。

四、盥洗设施及运动设施。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