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
序号
行政权力类别
数量
行使状态
备注
常用
非常用
1
行政许可
14
10
4
2
行政处罚
108
54
54
3
行政强制
9
7
2
4
行政征收
2
2
0
5
行政给付
0
0
0
6
行政奖励
0
0
0
7
行政确认
0
0
0
8
行政裁决
0
0
0
9
行政征用
0
0
0
10
其他权力
1
0
1
合计:
134
73
61
县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类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行使状态
备注
1
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审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常用
2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八条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当及时撤除。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专用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和建制镇的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江苏省建设厅标准编号:DGJ32/TC01-2004)
4•2 店招店牌、广告牌、指示牌等户外标志,应严格按照城市街景规划(设计)和管理部门批准的要求进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可能对人们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4•2•9 布幔、气球、彩虹气模、空飘物、广告彩旗等户外广告,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
常用
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行使状态
备注
3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常用
4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批准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规范性文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城[1993]410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道路路政的主管机关,负责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