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
行政权力类别
小计
常用行政权力事项
非常用权力事项
备注
行政许可
10
6
4
行政处罚
297
13
284
行政征收
0
0
0
行政强制
0
0
0
行政给付
0
0
0
行政奖励
0
0
0
行政确认
0
0
0
行政征用
0
0
0
行政裁决
0
0
0
其他
12
7
5
合计
319
26
293
建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类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状态
备注
1
对出版物零售单位的许可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第37条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
常用
2
对从事名片印刷、打字、复印经营活动的许可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非常用
3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许可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4、10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常用
4
对文艺表演团体的许可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7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常用
5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许可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14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常用
6
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歌舞及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许可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9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常用
7
对电影放映单位的许可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第38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常用
8
对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法律】《文物保护法》第18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非常用
9
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迁移的审批
【法律】《文物保护法》第21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非常用
10
对由县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审批
【法律】《文物保护法》第25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非常用
建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类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状态
备注
1
互联网上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