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南阳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南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建立健全我市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水平,弘扬诚信守法风气,强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南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通知
南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形成广泛和强大的道德社会监督机制,提高房地产开发行业诚信度和公信力,强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注册及外来注册在本市从事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信用档案管理是指在记录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对其从业行为中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全面记录和信用状态综合评价的客观反映。
基本信息是指描述房地产开发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基本情况、主要管理人员情况、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等基本情况的信息;良好行为记录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受到县级(含县级)以上行政机关、金融机构或者行业协会有关表彰、奖励以及企业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不良行为记录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其它商业失信行为,违反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有关规定或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核实并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以及发生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
的,即可作为不良行为载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企业良好行为、不良行为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打分标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运用原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综合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南阳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工作。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息管理
第六条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的备案通过该系统进行,其数据传输应通过互联网传送,以保证记录的实时、准确。
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本地区相关行政管理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建立信用信息互通、信息资源共享的渠道,及时获取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确定专人负责房地产信用档案资料的录入和报送工作,并于每季度末10日前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信用档案资料。
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经核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并于每季度末10日前向市房产管理局汇总上报。
第八条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核实、记录并对其真实性和全面性负责。
第九条市房产管理局定期在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在南阳房地产信息网上公示的保留时间不少于6个月。如要撤销公示,须由被公示单位提出申请,经原呈报或公布机关批准,方可从网上撤销。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其被公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呈报或公布该信息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呈报或公布该信用信息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核实,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意见,并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作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决定。
第十二条市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披露法律、法规禁止披露的信息。
任何单位、个人非依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第三章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每年进行一次。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BB五个等级,分别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
AAA级表示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管理规范,综合经济实力强,评定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AA级表示能较好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管理规范,综合经济实力强,评定期内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