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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开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验收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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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开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验收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w8888u 2012/2/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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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开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验收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遂宁市开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验收实施细则
项目
考核内容
0101
企业制定的连锁门店的有关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
质量责任;药品验收的管理;药品陈列的管理;药品养护的管理;药品销
售及处方的管理;拆零药品的管理;服务质量的管理;卫生和人员健康的
管理;经营中药饮片的,应有符合中药饮片销售管理的规定;经营特殊药
品的,应有特殊药品的管理规定。
0102
企业对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有定期检查和考核的办法和程序。
0201
门店从业人员不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第八十
三条规定的情形,销售假劣药品情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除外。
0202
门店负责人为药品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
任,并应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熟悉《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规和所
经营药品的相关知识。
0203
门店应设置质量负责人(员),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熟悉国家有关
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指导、督促和执行公司质量
管理制度。
0204
门店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和处方审核员应具有药学、医学类中专以上学
历,并为执业药师或具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县以下应具药士以上技术职称),且在取得职称后在药品经营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2年以上。
0205
门店其它质量管理人员(含验收和养护人员等)应具有药士以上技术职称;
或具有药学、医学类中专职业高中以上学历,应接受企业组织的教育培训,
应建有培训档案。
0206
门店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0207
经营中药饮片的门店应配备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县以下应具中药士
以上技术职称),并应在药品经营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2年以上。
0208
门店营业员应具有中专、高中或职业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
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0209
门店从业人员不得少于4人(县以下不得少于2人),所有从业人员应经
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考核合格,
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0210
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上岗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
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0211
企业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0301
门店前应悬挂本连锁企业的统一商号和标志。
0302
门店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门店营业场所不得低于两个门面,
面积为100平方米以上,(县城区不得低于60平方米,乡镇不得低于40平
方米,乡镇以下不得低于30平方米);经营范围含中药饮片的应设置相对
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域,在超市或商场内设置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其营
业场所必须有明确的隔断,面积计算以明确的隔断为界限;单纯经营中药
材中药饮片的门店营业场所平面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
0303
门店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门店营业场所和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0304
门店营业场所、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至少应设置单独的处方药柜、非
处方药柜、外用处方药柜、外用非处方药柜、抗菌药物专柜和拆零药品专
柜,经营中药饮片的还应单独设置中药饮片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