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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职〔2009〕10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本市部分全日制
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
同住子女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部分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工作,在2008年试行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2009年继续开展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工作。现将《2009年上海市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
希望参加自主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学校在有关区县教育部门及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工作。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学校做好
对农民工同住子女的招生政策咨询和指导等服务工作。在工作过程中有何意见与建议,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附件:2009年上海市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
农民工同住子女方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五日
(联系人:张福顺,联系电话:23116722)
主题词:职业教育招生方案通知
抄送:各有关中等职业学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3月12日印发
(共印100份)
附件:
2009年上海市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
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方案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工作,经与招生学校共同研究,现制定2009年本市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方案。
一、基本原则
本市部分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工作,以“学生申请、学校招生、统一办法、全市统筹”为原则,成立“本市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联合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招生计划、宣传、报名、考试和录取等各项招生工作。
二、招生办法
(一)招生区域
根据目前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主要集中在市郊区县的实际和区县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情况,招生区域以市郊区县为主,招生学校以招收本区县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兼顾跨区县招生。
(二)招生专业
招生专业主要是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产业、行业需求相对稳定,以培养一线实际操作技能为主的先进加工制造类和现代服务类等专业;结合本区域经济发展需要,也可选择部分其它专业。
(三)招生计划
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的计划纳入2009年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外省市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共3000名。招生学校根据农民工同住子女所在区县农民工同住子女初中毕业生人数、学校办学和专业等条件,确定招生计划。
(四)招生对象和条件
在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全日制初中学校中连续就读2年(含2年,以下简称初中学校)以上的,年龄不超过18周岁(1991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农民工同住子女应届初中毕业生,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报考。
;
(通过父母的身份证和家庭户口簿,证明父母户口的农业户口性质及其与父母的合法关系簿原件或相关单位出具有效证明);
(投靠类、就业类)或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须持有就业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在沪稳定就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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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生报名
联合工作小组负责统一编印《2009年部分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联合招生简章》(以下简称《招生简章》),由各招生学校在本区县组织公示和宣传。
符合招生条件的农民工同住子女,携带上述相关证明、近期同底免冠一寸报名照两张,到招生学校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填写《2009年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招生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附件1)。招生学校对考生报名资格确认后,向考生颁发准考证。考生收到准考证后方可参加考试。
考生报名号共七位,第一位N表示农民工同住子女;第二、三、四位表示招生学校编码;第五、六、七位表示报名流水号。
(六)填报招生志愿
按照联合工作小组公布的《招生简章》,考生在填写《报名表》时,可填报两个志愿。第一志愿须填报考生所在区县的招生学校,第二志愿可以填报跨区县的招生学校。凡愿意调剂招生学校的考生,按《招生简章》有关要求,由招生学校自主录取。
(七)招生考试
招生学校负责招生入学考试工作,并借用2009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文化考试部分学科试卷,组织安排考试工作,试卷统一网上评卷。考试科目为:语文(满分150分)、数学(满分150分)、英语(满分150分)三门考试科目,总分为450分。考试成绩作为招生学校录取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