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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环境保护行政权力(行政处罚)类事项及其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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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环境保护行政权力(行政处罚)类事项及其流程图.doc

上传人:zhangkuan1438 2015/4/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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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环境保护行政权力(行政处罚)类事项及其流程图.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威远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行政处罚)类事项及其流程图
共116项
序号
6
行政权力编码
008530911-B-001000
行政权力名称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实施主体
(性质)
威远县环保局(法定)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①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初次违法,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②拒绝现场检查,初次违法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③两次以上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或拒绝现场检查的,责令改正,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④在被检查时,故意转移、隐匿、伪造和销毁证据,或暴力拒绝现场检查,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内依法向实施主体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实施主体的本级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关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三、行政处罚类共116项
序号
7
行政权力编码
008530911-B-002000
行政权力名称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实施主体
(性质)
威远县环保局(法定)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①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环保部门备案,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②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以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③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以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④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以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内依法向实施主体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实施主体的本级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关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三、行政处罚类共116项
序号
8
行政权力编码
008530911-B-003000
行政权力名称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处罚。
实施主体
(性质)
威远县环保局(法定)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①未按环保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容和要求申报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登记事项,超过责令改正限期后5日以内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②超过责令改正限期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③超过责令改正限期后10日以上15日以内改正的,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④拒不改正,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内依法向实施主体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实施主体的本级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关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