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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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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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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规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规范(试行)
前言
为规范我市标准化生态型水产养殖场和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场的建设,达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保证养殖水产品的质量与食用安全的目的,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引自DB 3l/T348—2005(水产品池塘养殖技术规范)中的养殖水质安全指标;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引自DB 3l/T348—2005(水产品池塘养殖技术规范)中的养殖水质管理指标;附录C、D为标准性附录,分别引自SC/T9101-2007、SC/T9103-2007。
本标准由上海市水产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水产技术推广站、上海市水产良种审定委员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上海市标准化生态型水产养殖场和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场的资质条件、环境条件、养殖场规模和基本建设内容、养殖设施、养殖技术、管理及人员配备等。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食用水产品的水产养殖场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合于本标准。
NY 5052 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
NY 5051 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
NY 5071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2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SC/T9101 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
SC/T9103 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
DB 31/T348 水产品池塘养殖技术规范
DB 31/19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 资质条件
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应具有法人资质,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符合区域产业规划,通过无公害产地认定。标准化生态型水产养殖场的养殖产品应通过无公害产品认证。
4 环境条件
场址选择
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应选择在取水口上游3公里内无污染源、水源充足、生态环境良好的区域,并具备进排水方便、交通便利、电力配套等条件。
水质条件
水源
1) 淡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NY 5051。
2) 海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NY 5052。
池(塘)水
1) 淡水:水质应符合DB 31/T348中的养殖水质安全指标(附录A)和养殖水质管理指标(附录B);
2) 海水:水质应符合NY 5052。
养殖排放水
1)淡水:应符合SC/T9101 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
2)海水:应符合SC/T9103 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
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应经处理后才能排放,排放水应符合相关标准。
*在国家关于养殖排放水排放标准发布前,暂执行DB 31/199。
5 标准化水产养殖场规模和基本建设内容
规模
标准化生态型水产养殖场连片总面积应在300亩以上,养殖水面的面积应在200亩以上。
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场连片总面积应在100亩以上,其中,养殖生产水面面积不低于65%。
大门
标准化生态型水产养殖场的大门要宽敞,标牌应醒目。大门旁设有传达室。大门内的主干道旁应竖立标准化生态型水产养殖场平面示意图,标明场内布局及各池塘编号。
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场的主入口处应设有统一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