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pdf

格式:pdf   大小:176KB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DF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pdf

上传人:鼠标 2023/6/8 文件大小:176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该【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是由【鼠标】上传分享,文档一共【6】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财政部转移支付资金等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第三条转移支付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以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安排使用,重点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以及其他医改相关工作,具体内容和方式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1—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相关规划以及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障领域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研究确定。第四条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要按照健康中国战略和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并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科学论证。(二)统筹分配,保障重点。要统筹考虑健康中国战略和医改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切实保障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指导督促省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和中医药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自评,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中央有关部门负责提供测算因素的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第六条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分配主要考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等因素。其中:某省(区、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应拨付资金=补助对象数量—2—×补助标准×人口系数×贫困系数(根据常住人口数量分档确定贫困倾斜系数);某省(区、市)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和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应拨付资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对已开展绩效评价的项目,将结合项目特点,安排不低于5%的资金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分配。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基础因素、工作任务量因素、绩效因素等因素。其中,基础因素和工作因素各占40%,绩效因素占20%。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补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基础因素、工作任务量因素、绩效因素等因素。其中,基础因素占20%,工作任务量因素占60%,绩效因素占20%。第七条中央财政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地方,并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第八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3—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根据需要对各省(区、市)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予以复核,并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根据复核结果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与相关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绩效评价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对下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第九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购买服务机制,省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各类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第十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4—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第十一条转移支付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申报资金、下达资金、分配资金,以及下达绩效目标等绩效管理工作时,须将相关文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财政部要求,开展转移支付有关预算监管工作。第十二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5—施细则,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31号)同时废止。—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