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即墨市财政局
即人社字〔2012〕36号
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即墨市财政局
转发青人社字[2012]51号关于做好就业技能
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田横岛旅游度假区管委,各职业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镇、各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指导有培训意向的人员到认定的培训机构报名培训,切实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做好培训结业人员的转移就业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失业人员的就业指导工作,对参加就业指导的人员进行登记。各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培训大纲的要求开课,不得随意缩减培训课时,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确保培训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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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即墨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5月 28日印发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青岛市财政局
青人社字〔2012〕51号
关于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提高培训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青政发〔2011〕40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补贴对象和政策界限
培训补贴对象为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下列人员:
(一)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登记失业人员);
(二)毕业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三)本市转移就业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农村劳动者);
(四)本市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初高中毕业生)。
上述人员每年只能参加一次政府补贴的就业技能培训。同一年度内已参加过政府补贴的其它项目培训的,不得再参加政府补贴的就业技能培训。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培训的组织管理
(一)培训内容。就业技能培训包括职业资格培训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其中,职业资格培训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和规定执行,对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并经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按照专项职业能力鉴定规范要求进行,培训考核合格的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前应参加各级劳动就业训练机构组织的就业指导培训,培训后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培训专业范围。培训专业按照青岛市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用工需求、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和就业培训需求等确定并适时调整。具体职业(工种)见《青岛市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附件1)。
(三)培训机构认定。就业技能培训由定点培训机构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定期从社会各类培训机构中选择办学条件好、培训质量高的培训单位,认定为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四)培训报名。定点培训机构根据认定的培训专业、培训类别自主招生。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可结合本人实际情况和就业需求,到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报名时应持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和下列证件材料,在培训机构指导下填写《就业技能培训报名登记表》(附件2):
1、登记失业人员:本人《失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2、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农村劳动者: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初高中毕业生: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参加培训人员报名后,定点培训机构应审核其是否具备享受培训补贴资格,并将资格审核情况告知其本人。
(五) 培训实施。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报名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后(每班次人数不超过50人)应及时开班,并在开班后3日内,通过人力资源信息系统进行开班备案。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课时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培训任务。要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授课质量、教学进度的过程管理,对学员进行考勤记录。出勤率达不到60%的学员,不得申报培训费补贴。
(六)技能鉴定。定点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及时组织学员参加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的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的人员,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规定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并将技能鉴定信息录入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对技能鉴定不合格且有补考意愿的人员,定点培训机构应在鉴定成绩公布后2个月内组织其补考。
三、培训补贴标准和申领拨付程序
(一)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