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异同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第292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中法定情形存在一定的雷同,那么在具体案件适用时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还是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就成为在定罪量刑时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异同
一、罪名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4)其他严重情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清节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从以上的法条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在法定情节中存在一定的竞合,而且在法条中对两罪客观方面的描述也大致雷同,因此在实践中如何区分两罪就成为了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首要问题。
二、案例分析
实践中涉及到两罪如何区分的案例不胜枚举。2010年10月某日的下午,被告人王某将摩托车停在某酒店的门口,并坐在酒店大堂内休息。此时,酒店的老板与其朋友外出返回酒店,老板的朋友发现王某的摩托车停在酒店门口严重影响了客人进出酒店,于是进入大堂后便询问前台人员是谁将车挺在酒店门口。王某听到后便起身回答,后双方言语发生争执。老板的朋友做势要打王某,王某害怕自己吃亏便将自己在酒店客房内休息的两朋友叫下,王某朋友下楼后,见王某被酒店老板朋友打上边拿起路旁的棍子将老板朋友汽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破后逃离现场。王某受伤后,到医院进行包扎后,在返回家中的途中发现酒店老板朋友的汽车停在路旁的一个汽车修理厂中,于是王某再次约了他的朋友到修车厂对该车进行了砸毁。数日后,被告人王某到事发酒店找到酒店老板,要求酒店老板对其所受伤害承担责任。老板没有答应。当晚,王某便邀约数个朋友对该酒店砸毁了酒店大堂的财物。对此案,究竟认定被告人王某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认定王某犯有寻衅滋事罪成为在对王某进行定罪处罚时争论的一个焦点。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无事生非,符合寻衅滋事罪中规定的第三种情节;还有一种意见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