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创新教育竞争机制、增强教育发展活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重要途径。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7〕25号)和《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遵府发〔2017〕15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县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扶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扶持力度,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民办教育办学质量、扩大办学规模,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协调发展的格局。
二、主要措施
(一)落实财政奖励和扶持政策。从2017年起,县财政统筹安排设立县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按全县总人口数人均3元的标准建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以及扶持社会信誉好、办学质量高的民办学校等。县财政对辖区内受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划付生均教育经费,受委托民办学校由物
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享受“两免一补”,拨付标准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一致。
(二)落实教育用地政策。对新建、扩建民办教育所需用地,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和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数量根据学校办学规模确定,其教育用地性质不得改变,学校不得擅自改作其他用途。民办学校未举办后,其土地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生活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民办学校聘用残疾人担任教师的,残疾人工资所得税加计扣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自有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征用的耕地,用于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