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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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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doc

上传人:raojun00001 2020/8/29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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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创新教育竞争机制、增强教育发展活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重要途径。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1〕25号)和《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遵府发〔2014〕15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县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扶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扶持力度,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民办教育办学质量、扩大办学规模,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协调发展的格局。二、主要措施(一)落实财政奖励和扶持政策。从2014年起,县财政统筹安排设立县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按全县总人口数人均3元的标准建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以及扶持社会信誉好、办学质量高的民办学校等。县财政对辖区内受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划付生均教育经费,受委托民办学校由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享受“两免一补”,拨付标准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一致。(二)落实教育用地政策。对新建、扩建民办教育所需用地,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和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数量根据学校办学规模确定,其教育用地性质不得改变,学校不得擅自改作其他用途。民办学校未举办后,其土地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生活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民办学校聘用残疾人担任教师的,残疾人工资所得税加计扣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自有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征用的耕地,用于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宿舍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于教学的免征契税;企业、公民个人、社会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的公益捐赠,且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所规定范围,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企业和单位捐赠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境内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对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民办学校资产(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的房地产用于教育的资产)过户免收资产过户费、减免资产过户时的服务性收费。(四)落实人事政策。1、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民办学校(机构)教师,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参加社会各种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比例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我县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建立教师住房公积金制度,由学校和教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相应权利。民办学校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并按月足额发放。其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举办学历教育(含幼儿园)的民办学校教师,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享受同类公办学校教师退休待遇,基本养老金与同类公办学校退休教师工资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放:(1)教师所任教的民办学校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2)民办学校自行招聘教师方案报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备案,并对教师建立了人事档案,逐年考核合格;(3)在我县内的民办学校连续任教达到20年、累计达到25年及以上;(4)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5)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2、建立民办学校教师管理机制。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教师需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学校必须与聘任的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民办学校教师被县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工龄连续计算。民办学校教师考入公办学校的,在其本人和民办学校同意的前提下,可先在民办学校工作3-5年(具体年限由民办学校和教师协商确定,工资待遇由民办学校负责),工作年限满后再进入公办学校工作,其转正、年度考核等相关手续,由考入的学校按期按程序办理。民办学校聘用人员,由其所在学校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其办理人事代理,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