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教规〔2014〕3号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幼儿园
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新区公共事业局:
为规范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会计科目和报表,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2014年7月14日
深圳市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国家与举办者、出资人(以下统称举办者)、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幼儿园收费管理、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幼儿园”)的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做好经费收支计划,依法筹集并合理使用办学资金;严格履行投入资产的认定和过户手续,保证出资真实、完整、合法;规范会计核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举办者、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四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独立设置会计账簿、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不得与举办者的会计核算、举办者投资的其他机构或者企业的会计核算混同一起或者合并记账。
第五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根据法人登记性质及本园章程的规定,选择适用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合理计算各项服务成本。
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与合规,所有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和净资产应当入账,不得截留收入、虚增支出、挪用办学经费,不得存在任何账外的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和净资产。
第六条民办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民办幼儿园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的会计机构(含代理记账机构)和会计人员(含兼职会计人员)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民办幼儿园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实施审计工作,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资产和负债的管理
第七条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出资人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以下统称资产)作为办学出资。政府资助、向在园儿童收取的费用、民办幼儿园的借款和其他负债、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举办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幼儿园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八条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应当经过合法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举办者的出资属于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的,应当经过合法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证明。
举办者从办学结余中取得的合理回报,如果再投入到本机构,应当经合法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举办者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在民办幼儿园登记成立一年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已设立的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第九条民办幼儿园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政府资助资产、受赠资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由政府投入形成的房屋、土地所有权为政府,政府投入形成的其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受赠的资产在解除限定之前属于限定性资产,限定条件解除以后可以转为非限定性资产。
民办幼儿园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者侵占。
民办幼儿园不得作为保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也不得以其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六大类。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取得的各项货币资金,如保教费、各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回的应收款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