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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63229029 2017/11/27 文件大小:3.19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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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宪法诉讼比较研究———以美、德两国为中心的考察论文
内容摘要当今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美国模式和德国模式。这两种违宪审查模式在宪法法院的组成、对宪法争议的界定、宪法诉讼程序以及宪法法院裁判的效力等几方面都具有各自的特点,但它们同时也表现出很多相通的共性。在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政治问题不予审查”的含义也在悄悄发生着变化,“司法的政治化与政治的司法化”是当今世界各国政治、法律制度民主化演进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明显趋势。
关键词宪法诉讼司法政治化政治司法化


正如马歇尔***官所言:“如果没有司法审查,一个成文宪法是不足以作为限制政府滥用权力的有效手段的。”从另一角度而言,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一系列的纠纷和争议,)(最高法院对国会立法的司法审查)、1816年马丁诉亨特承租人案(’sLeasee)(最高法院对州法院的审查)、1819年麦库洛克诉马里兰州案()(联邦法的最高效力)以及1824年吉本斯诉奥格登案()(联邦对州际通商的管理),均为美国国家基本判例,它们帮助界定了联邦制的特征、联邦政府的权力以及决定了美国应该强调商业和发展的政策导向。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这些判例创立了一系列的全新政策。它们对美国政府和美国社会的总体影响,等同于、甚至超出了其他法院所作的所有判决。一些研究司法决策影响的学者指出:司法机构对现代美国的最大影响或许当属布朗诉教育委员会一案的判决,它引发了追求种族平等的运动。自二十世纪50年代的废除学校种族隔离制度的判决到60、70年代一系列民权案件,美国人不仅仅将法院当作是定纷止争的场所,也将它视为政治与社会改革的先行者。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管辖权也在不断的扩展,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判已涉及到国家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联邦宪法法院通过其宪法裁判对德国政治与社会生活所起的巨大影响,已经大大突破了德国法院所扮演的传统角色,甚至有时成为对内对外决策的最高裁判者。

宪法法院的政策形成功能,对国家的发展起着巨大的导向作用。这一现象说明,被动的司法也蕴含着一定的能动性。司法权的行使不仅仅是对孰是孰非的简单裁定,在某种程度上它同样面临着社会价值的衡量、判断与选择。司法权的作用不仅仅是解决已经发生的纠纷,更重要的是为未来的社会发展制定规则。

(二)政治的司法化

与司法的政治化相对应,现代法治国家的政治也表现出司法化的倾向。早在19世纪,托克维尔在结束了对美国政治制度的考察后,总结说,几乎在美国出现的任何政治问题,迟早都会转化成司法问题。当民主政治遇到本身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就必须借助于司法的干预。各国宪法法院越来越多地受理从政坛上移送过来的“烫手山芋”。这时,政治问题被转化为程序问题,价值问题被转化为技术问题进行处理。或许,正如某些西方法学家所说的,实质意义的法治国家,就是司法国家(Justizsstaat),任何法律上之争讼,皆应由法院裁判,政治问题也应纳入司法程序。

余论:中国宪法诉讼问题

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现实生活中开始出现大量的宪法争议。然而,由于我国现阶段宪法诉讼制度的欠缺,这些宪法争议特别是大量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争议不能被纳入诉讼轨道解决,公民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常常被人民法院以没有法律根据为由而拒绝受理,从而使宪法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无从得到法律上的救济。

如前所述,当涉及宪法问题的争议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并且因之而引起的社会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必然会危及到一国的宪法秩序。而宪法秩序的存在,是国家安宁和社会有序运行的前提。这就要求必须有一个机构来负责确保宪法的实施,解决可能发生的各种宪法争议。设立什么样的机构确保宪法的实施,解决宪法争议,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做法。已有学者指出,由普通法院受理宪法诉讼的模式并不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从长远来看,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才能真正有效地解决我国的宪法诉讼问题。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需要且富有实效的宪法法院制度,不仅是我国司法改革领域的重大举措,实际上也是对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我们必须以改革与发展的观点来思考建立、健全我国的宪法诉讼制度问题。
1大陆法系中的分权原则和限制司法机关权力的理论,就排斥了普通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参见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第159页。

2参见费善诚:《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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