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7
文档名称:

双政发〔2012〕号.doc

格式:doc   页数:37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双政发〔2012〕号.doc

上传人:博大精深 2015/4/17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双政发〔2012〕号.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SPDR—2012—00011
双政发〔2012〕9号
双牌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双牌县2012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双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现将《双牌县2012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印发给你们。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双牌县2012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目录
1、永州XXX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涉嫌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行政处罚案
(SPDC〔2012〕第1号)……………………………………(3)
2、关于郑XX无照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行政处罚案
(SPDC〔2012〕第2号)……………………………………()
3、关于双牌XX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
行政处罚案
(SPDC〔2012〕第3号)……………………………………()
4、XXXX店加工的大米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案
(SPDC〔2012〕第4号)……………………………………()
5、XX公司生产的压力容器未附相关技术资料行政处罚案
(SPDC〔2012〕第5号)……………………………………()
永州XXX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涉嫌经营
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
行政处罚案
SPDC〔2012〕第1号
行政执法机关:双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事人:永州XXX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
一、案件事实
按照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1季度食品质量监测检测工作安排,2012年2月20日,双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永州XXX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经营湖南金爱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爱丽”牌麻辣海燕食品进行质量检测,检测结果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2012年3月29日,经报请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由双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股负责对永州XXX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双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股指定行政执法人员周X、乐XX办理此案,双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通过现场检查、现场拍摄照片、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和
委托检测等方法,对本案进行了调查取得了充分证据,至2012年5月15日止, 双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该案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永州XXX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的违法事实,并提出了处理意见。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2年2月11日从湖南金爱丽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金爱丽”牌麻辣海燕食品48袋在该公司销售,产品的规格为75g/袋,生产日期为20120206,,,,,。按照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1季度食品质量监测检测工作安排,2012年2月20日本局对永州XXX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随机抽取了“金爱丽”牌麻辣海燕食品5袋,由双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购买上述食品并由当事人确认,依法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其进行了检测,“金爱丽”牌麻辣海燕食品中的“镉”(mg/kg),超过了标准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双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2年3月29日收到了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证书号码为SP20120950(G)《检验证书》。双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将该《检验证书》分别送达给了当事人和生产商,当事人和生产商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复检申请。双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现查明,当事人销售的“金爱丽”牌麻辣海燕食品48袋,,,,,,。双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食品质量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的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不得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而当事人经营的“金爱丽”牌麻辣海燕食品中的“镉”(mg/kg),超过了标准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之规定,构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