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文件
泉港政综〔2008〕134号
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2007年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告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山腰盐场、区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7]45号)精神,为规范泉港区土地价格体系,加强地价管理,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障国有土地资产的合理收益,特制定《泉港区2007年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具体内容、适用范围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基准地价的内涵
指对城镇各级土地或均质地域不同土地利用类型分别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本次评估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分为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等四类,基准日为2007年1月1日,土地开发程度为
“五通一平”,基准地价的应用范围是城区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区域。
二、适用范围
(一)《泉港区2007年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适用于泉港城区规划区及各镇(街道)规划区内用地。
(二)《泉港区2007年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作为泉港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交易的价格指导,同时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一级市场中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标准的依据。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四、有关事项
(一)《泉港区2007年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实施前已确定土地出让价款标准但尚未正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用地,其土地出让价款标准原则上仍按照原定标准执行。
(二)商服用地可以分为房地产开发销售性质的商服用地和自营性的商服用地。
房地产开发销售性质的如店面、商品房等可以分割销售的商业房地产,此类地价的评估主要采用商服用地主街路线价和级别平均路线价两种方式相结合。自营性的商服用地不同于房地产开发销售性质的是其一般是自主经营的,不可分割销售的,如酒店、旅馆、大型商场、加油站、专业市场等,此类地价的评估仅适用商服用地级别价。
(三)特殊用地地价评估
(1)企业总部等自用办公用地地价,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参照宗地所在区域住宅和工业用途地价的中间价进行测算。
(2)写字楼等办公用地的地价,参照宗地所在区域住宅用途地价的计算方法进行测算。
四、本次基准地价的具体级别界线、修正体系及评估方法详见《泉港区2007年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应用方案》。
五、《泉港区2007年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应用方案》具体应用问题由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泉港分局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