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际海事规则变化及船舶技术发展
主要内容
一、国际海事规则概况
二、主要国际海事规则及其进展
三、国外船舶技术发展情况
一、国际海事规则概况
IMO组织机构
一、国际海事规则概况
IMO国际海事规则制定流程
制定、
修正
成员国
委员会
大会或理事会
报告
会议
宣布生效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
一、国际海事规则概况
IMO重点关注领域
环保
安全
防止大气污染规
压载水公约
拆船公约
温室气体减排
GBS
PSPC
噪声防护
极地规则
一、国际海事规则概况
二、主要国际海事规则及其进展
——环保方面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MARPOL附则VI)
1997年9月,IMO通过《MARPOL 73/78 1997年议定书》及8个决议案。议定书纳入了“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并使之成为公约的附则VI。该附则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于2006年8月23日对我国生效。
主要内容:
对船舶排放的消耗臭氧物质、氮氧化物、硫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及船上焚烧物进行控制,已防止这些排放物对大气的进一步污染。
关于硫氧化物
(SOx)
燃油含硫量
%
燃油含硫量
%
2012年1月1日起
2020年1月1日起
关于氮氧化物
(NOx)
2000年1月1日起
2011年1月1日起
第一层标准(TierⅠ)
第二层标准(TierⅡ)
2016年1月1日起
第三层标准(TierⅢ)
17g/kWh
排放控制区
2008年修正案
二、主要国际海事规则及其进展
——环保方面
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
2004年2月,IMO通过了《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该公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生效条件:合计占世界商船总吨位不少于35%的至少30个国家批准1年后生效。目前已有22个国家批准,%,未达到生效条件。
《压载水公约》由22条正文和《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规则》组成,规则作为公约的技术要求分为5部分。
D部分为压载水管理标准,其生效并不取决于该公约的生效。
第D-2条为压载水执行标准,IMO规定2009年或之后建造的压载水容量小于5000立方米的船舶应满足D-2标准,2007年又将生效日期推迟至2011年12月31,到2016年所有的船舶都应满足D-2标准。
二、主要国际海事规则及其进展
——环保方面
压载水处理系统研发情况
通过IMO基本批复(Basic Approval)27家。
德国5家、瑞典2家、挪威2家、荷兰1家、丹麦1家、韩国9家、日本4家、南非1家、中国2家(COSCO、青岛双瑞)。
获IMO最终批复(Final Approval)18家。
挪威2家、德国4家、荷兰1家、韩国5家、日本3家、南非1家、中国2家(青岛双瑞、青岛海德威)。
获船旗国型式批复(Type Approval)10家。
挪威3家、德国1家、韩国3家、日本1家、马绍尔群岛/马耳他1家、英国1家。
二、主要国际海事规则及其进展
——环保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