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摘要在食品安全犯罪日益猖獗、食品安全形势益加严峻的情况下,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与秩序,刻不容缓,而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最有力也是最后一道防线,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是刑法视野中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关健词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立法完善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问题,近年来,各种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且被不断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中不乏大牌身影,渗透到了日常生活的各个角落,普通百姓对之防不胜防。在食品安全形势益加严峻的情况下,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与秩序,刻不容缓,而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最有力也是最后一道防线,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是刑法视野中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一、《刑法修正案(八)》之后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
目前,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规制的罪名包含直接规制的罪名和补充性相关罪名两类。
(一)直接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本罪名原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刑法修正案(八)》将其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拓展了制裁范畴,规制范围更加广泛。同时也有效衔接了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另外在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之后增加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规定,增强了刑法规制的灵活性。同时取消了单处罚金刑和罚金数额与销售数额捆绑的限制性规定,触犯此罪者均将受到自由刑的处罚,并处罚金无上限,增强了对潜在犯罪的震慑力。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本罪名的修改与上一个罪名相同,都体现了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打击力度的立法本意。首先本罪名将量刑的起点由拘役提高到有期徒刑。其次取消“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前置条件“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增加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同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变更“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危害不局限于人体健康。同样取消了单处罚金刑和罚金数额与销售数额捆绑的限制性规定,触犯此罪者均将受到自由刑的处罚,并处罚金无上限,增加了法官依据案情裁量的灵活度。
本罪名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旨在通过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失职行为的制裁力度,有效遏制食品监管领域失职行为的发生。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在监管环节缺位,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将对食品安全产生更加恶劣的影响,会在一定程度上纵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相较普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处罚的量刑幅度,本罪强化了对食品监管人员失职犯罪的刑事制裁力度,且徇私舞弊者,从重处罚。
(二)补充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打击食品犯罪面临生产阶段难以发现,流通链条长、环节多,取证困难等难题,加上具体情况错综复杂,定罪量刑需要全盘考虑综合情况,因此,在上述三条罪名之外,常常补充运用一些被学界称为
“口袋罪”的条款择重罪处罚。
、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罪名针对“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事实上,很多食品犯罪都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