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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县交通运输局行许可权力清单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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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县交通运输局行许可权力清单流程图.doc

上传人:zhangkuan1439 2015/4/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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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县交通运输局行许可权力清单流程图.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潜山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权力清单流程图
行政许可类
申请人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运管机构作出处理
依法不属于本运管机构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申请,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运管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质审查。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运管机构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举行了听证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送达
运管机构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本运管机构印章的许可证件
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利害关系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有权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和申辩权。
运管机构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送达),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运管机构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发布《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运管机构在20日内组织听证
运管机构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公开举行听证,制作听证笔录
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运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运管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
运管机构将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注:1、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运管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运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时间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运管机构提出申请。运管机构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3、运管机构通过招标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法定程序确定中标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4、依法赋予公民从事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应当公开举行国家考试;运管机构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运管机构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5、客运线路经营权等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运管机构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承办机构:潜山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股
承办股室:潜山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服务电话:0556-8938019、8939090;
监督电话:0556-8921150;0556-8921596。
法定期限:道路客运经营(含班线经营)、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道路货运经营:
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经营:
15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承诺期限:道路客运经营(含班线经营)、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道路货运经营:
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经营:
15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