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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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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doc

上传人:840122949 2017/12/4 文件大小: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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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案件报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件报表制度,全面强化对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港口行政、航道行政、海事执法、工程质量监督等执法机构的执法业务监督,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及时发现、纠正执法活动中的问题,推进法制机构的建立健全和法制工作人员充实及素质提高,努力构建法治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的长效机制。
第二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六条有关规定,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港口行政、航道行政、海事执法、工程质量监督等执法机构建立、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并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特别是行政许可案卷化管理情况,统计填写案件报表逐级按要求上报。
第三条实行垂直管理的地区(单位),下级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港口行政、航道行政、海事执法、工程质量监督等执法机构,如实填写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件报表,上报上一级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港口行政、航道行政、海事执法、工程质量监督等执法机构。上一级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港口行政、航道行政、海事执法、工程质量监督等执法机构汇总、
核实、分析案件报表内容后,上报所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实行属地管理的地区,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港口行政、航道行政、海事执法、工程质量监督等执法机构,如实填写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件报表,上报所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核实、分析案件报表内容后,逐级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第四条各案件报表责任单位案件报表岗位责任分工如下:
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负责案件报表上报审批等相关工作,对报表数据(信息)真实性负领导责任。
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负责案件报表数据审核等相关工作,对报表数据(信息)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法制工作机构指派专人作为案件报表管理员,具体负责案件报表数据填报等相关工作,对报表数据(信息)真实性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各案件报表责任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案件报表的组织实施,收集、汇总报表数据(信息),审核报表数据(信息)真实性,并依据报表数据(信息),分析指导本地区(单位)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强化日常执法监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案件报表共四份,分别统计处罚(报表一)、强制(报表二)、盟市、旗县市区许可(报表三)、自治区本级13项许可(报表四)案件情况。具体内容见报表内容。
第七条案件报表报送要求执行以下规定:
(一)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向厅报送案件报表执行季报制。每年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前,分四次向厅报送报表一、报表二、报表三。
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对于直属各支队处罚、强制、许可案件情况,每年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前,分四次向厅报送报表一、报表二、报表三。
(二)各厅直属执法机构(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机关)向厅报送案件报表执行季报制。每年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前,分四次向厅报送报表四。
(三)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对所属旗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直属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