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道交法》培训材料
《道交法》发布时间 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该法进行第四次审议并且通过。同日令,正式颁布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主体要素构成
人主要是指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以及道路上从事施工、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的人员。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交通安全工作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了四项基本的工作原则,分别是:1、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原则:A、保障上路行驶车辆的安全。一是,对营运机动车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不得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二是,建立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
B、防止超载运输;C、驾驶对驾驶人的安全管理,一是,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二是,为了加强对驾驶人安全管理的有效性,根据一些地方的成功经险,规定对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累积计分制度,对累积达到规定分值的,扣留驾驶证,进行交通安全教育,重新考试;实际上就是加重处罚原则。
2、提高通行效率的原则。一是,大量轻微交通事故得不到快速处理,造成交通阻塞。二是,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作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既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影响了纠纷的处理效率。三是,缺少国际上通告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制,致使交通事故的人身伤亡难以得到及时补偿;针对上述问题,为了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堵,提高通行效率,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了较大的改革:一是,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二是,不再把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三是,借鉴国外成功经验,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了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3、方便群众原则;
4、依法管理的原则;
所谓临时通告牌证是指“移动证”和“临时号牌”;所谓尚未进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行驶的具体情形,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1、尚未固定车籍需要临时移动车辆的;2、新购置的车辆需要驾驶回本单位或驻地的;3、车辆转籍已收缴正式号牌,需要驶向新的使用单位的;4、未申领正式号牌的新车需要驶往外地改装的车辆。
汽车报废标准。(见报废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运行条件》国标7258-1997)
法定三者险的立法原意 1、各地各行其政,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和统一的标准。保险条款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规也存在不协调之处,使得被保险人的损失难以得到充分补偿;2、由于司法管辖权的局限,地方性法规只对本地域具有约束力,而无法管束那些频繁出入本地和挂外埠牌照在外地登记的本地车辆;3、各地之间政策不统一,给保险公司提高理赔效率和质量带来困难,使保险公司有可能建立的关于事故车辆修理、伤员抢救等优质服务措施缺乏运作基础;4、各地关于强制机动车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的法规,内容多限于强制车主投保方面,
对投保后保险责任的履行,被保险人义务的履行等,均涉及不够,保障落实各项责任和义务的程序规定更是缺乏;5、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般都设置了较多的免责条款,事实上侵害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也直接影响了受害人的及时有效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来源 1、机动车法定保险费包含的补偿基金分摊费用,一般为保险费的1%到2%;2、基金通过代位追偿而获得的款项;3、对不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进行处罚的收入;4、基金孳息;5、其他方面的收入,包括政府可能的财政资助以及社会力量的捐助等。
“载质量”定义载质量是指车辆除自身质量外的最大限度的载物质量,也称为车辆的货物净重。“超载”,超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机动车载物时,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另一种情况是机动车载人时,超过行驶上核定的载人数。所谓严重超载既是超载人数为核定载人数的20%以上,超载货物为核定载质量的30%以上。
其他装载要求主要是载物的长、宽、高等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以及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1、大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2米,超出部分不准触地;2、大型货运汽车挂车和大型拖拉机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3米,宽度不准超过车厢,长度不准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