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唐代继室婚姻研究彤华一、前言中国自古就有「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1、「男有重婚之义,女无再醮之文」2的说法。姑不论社会对妇女再嫁所持观感如何,男夫再婚,已被大众视为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在重视礼法的传统时代,妻与妾的身分显然有别, , 《礼记内则》「聘则为妻」条,郑玄注曰:「聘,问也。妻之言齐也。以礼聘问,则得与夫敌体。」相对於妻的与夫齐体,妾则是「接也,以贱见接幸也。」3妻妾尊卑之别在於是否礼娶,而非谁先入门,妻如果亡故或离异,夫以礼再聘娶之继室,其地位等同於正室,在唐代妾是不得升为妻的。4 儒家经典论及婚姻时,著重夫与妻妾的关系,鲜少提到继室,只有在界定,母子名分时,才强调「继母如母」《仪礼丧服传》曰:「继母何以如母?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继母因配父而地位尊重,这与慈母如国政治大学史学系教授。 1 曹大家班昭,《诫》,收入陈弘谋编,《教遗规》四部备要本,卷上,〈专心第五〉,页3b。 2 郑氏,《孝经》丛书集成初编本,〈广守信章第十三〉,页16。 3 熙,《释名》汉魏丛书本,卷2,〈释亲属〉,页857。 4 妻与妾的身分关系,及其地位的差距,可考:燕俪,《唐中的夫妻关系》台: 五南出版公司,2007,页67-77;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京:中华书局,2005,页 715-734。.114. 中原与域外母,系因父命而成立母子关系有所不同,5盖前者为「以礼聘问」的继室,后者为「以时接见」的妾。6从子的立场看,或许都是「如母」,但从夫的角度看,身分尊卑就大不相同。在一妻多妾的礼制规范下,夫纵然有众多妾婢或侍从者, 彼等也不能动摇继室的地位。正因为这层礼教名分,所以本文在探讨继室婚姻时,不可任意将再娶之妾、侧室、次妻、如夫人、外宅妇与继室混为一谈,即使史料中有少数以妾为妻的特例,7那也是不合礼法,不足为训的。同样为妻,历来学者对正室与继室的观察与期待颇不一致。颜之推的慎於重娶,就是最早、最经典的议论,他一再告诫世人: 、「假继惨虐孤遗」「后妻必虐前妻之子」 8唐人于义方《黑心符》亦曰: 。「又况讲再醮,备继室,……安得福详,免祸幸矣。」9继室婚姻如此不被看好,如母毕竟不同於亲母,这对於重娶者,或将为继室者,毋宁都是一项考验与警惕。继室势必要面对前妻子,她的教养态度就成了人们评价她的关键。明人吕新吾《闺范》曰:「母不取其慈而取其教」「继母不责其教而责其慈」 10吕近溪《女小儿语》更曰: , 。「继母爱前男, 贤名天下传。」11继母的处境尴尬,被要求以无私奉献的心慈育诸子,否则就是「惨虐孤遗」,家中就不能「免祸」。将为继室者,能不对自己的婚姻思之再三? 对自己所将要扮演的角色,胆颤心惊? 继室婚姻发生在夫的前妻亡故或离异后,此时夫的年龄可能已不小,如果 5 《仪丧服传》,「慈母如母」条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以为子。命子曰:以为母。是,则生养之,终其身如母,死则丧之三如母,贵父之命也。」关於继母如母,慈母如母的解释,及配父、父命之差,可考:黄玫茵,〈唐代三父八母的法地位〉,收入高明士主编,《唐代身分法制研究:以唐名为中心》台:五南出版公司,2003,页93-102;廖宜方,《唐代的母子关系》台:稻乡出版社,2009,页230-232。 6 陈,《白虎通疏证》京:中华书局,1994,卷10,〈嫁娶妻妾〉,页490。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