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注册心理师协会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中国注册心理师协会。协会英文名为 ASSOCIATION OF CERTIFIED PSYCHOLOGIST OF .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中国两岸四地心理师(包含“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心理医生”),以及从事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工作的专业人士、机构自愿组成的专业认证、注册平台、具备专业性、权威性的组织机构。是发展心理健康事业、提高人口质量的促进机构。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发展心理健康事业,维护人民心理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条本协会按照宗旨为会员提供专业的和公益的交流和培训、认证、注册服务。
第五条本协会接受注册地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制定心理师继续教育、认证标准,组织和促进心理咨询、治疗的继续教育,发挥名、老专家的巨大作用,承前启后,促进心理师队伍的发展壮大。
(二)建立“认证心理督导师”专家队伍,接受个人会员的专业能力认证申请,并作“注册心理师”、“注册心理督导师”的认证、注册登记。
(三)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考察,举办学术会议和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不断提高会员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的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普及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各类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公益活动。
(五)组织促进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和心理学相关学科的培训。
(六)开展心理健康服务机构的业务评审和鉴定,促进心理师职业伦理建设,促进心理师职业自律、规范发展。
(七)组织编辑、出版心理学、心理咨询的论文、学术专著和科普书籍、音像制品。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机构会员包括有相关专业的大专院校及其分支机构、心理服务机构和社团等;
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本章程,自愿加入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管理学、医学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取得国家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心理学、心理精神医学专科以上学历,热爱心理咨询工作;
(四)长期从事心理学科研究和实践或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工作者。
机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本章程,自愿加入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具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文件证明(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民政部门等核发的执照与登记证)从事心理服务;
(二)在心理服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申请机构有1名以上职员,具有心理服务的中等专业资质,依法向社会提供专业心理服务或者从事应用心理学相关的研究;
(四)长期从事心理学科研究和实践或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工作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铭牌等。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