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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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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170486494 2017/12/16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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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黄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县城及建制镇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市市容环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区县市容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具体管理工作。住房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公安、交通运输、农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管理与执法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一)市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负责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设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实施方案进行核准,监督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倾倒、堆放、利用等处置活动,监管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堆放场所;(二)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工地现场管理和监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在开工前,向市容部门申报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实施方案并落实责任;(三)城乡规划部门配合市容、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建筑垃圾堆放场所规划,合理布局堆放场所,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四)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配合市容部门实施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运输的驾驶人员;(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超限超载和私自改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监督和依法处罚,配合市容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施运输核准和监督管理;(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利用先进设备配合市容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堆放场所的监管;(七)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环评批复中对建设施工扬尘、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防治提出明确要求,并将落实情况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核查内容之一;(八)农机部门负责对农机车的管理以及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配合市容部门实施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和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规运输建筑垃圾的驾驶人员。
  
第六条建筑垃圾中转站、建筑垃圾处置场(包括专用场地和因工程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场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容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建筑垃圾专业运输公司,提倡配备新型密闭环保智能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逐步改造不符合建筑垃圾密闭运输要求的车辆。建设或施工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也可以委托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企业运输建筑垃圾。自行运输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其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