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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与措施
 发布时间:2010-12-30  来源:中国非遗网 
李荣启
在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中,坚持正确的保护原则和保护理念只是做好保护工作必不可少的前提,要使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且卓有成效,还必须通过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模式,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方法与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仅是单个群体和个人权益的实现,更是政府行使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是社会公益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一项涉及面非常广的系统工程。要搞好这项工程,不仅要发挥国际组织、国家政府、保护机构、社区民众等不同保护主体的作用,还要有科学合理的保护方法与措施。根据前人积累的文化遗产保护经验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笔者认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主要应采取以下方法和措施:
 
一、立法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保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的文化资源,必须致力于对它们的保护。在人们的文化保护意识还没有充分树立起来之前,立法显得格外重要。况且,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短期行为,而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一代一代做下去。要实施好这项工程,仅有应急性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坚实的法律和政策的规约和保障。可以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是进行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首先是从地方开始的。上个世纪90年代,宁夏、江苏先后制定了保护民间美术和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1997年国务院还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条例。从2000年开始,云南、贵州、福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先后颁布了省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些对传统文化保护的立法所作的有益探索,都为国家的立法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和基础。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并且会同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等单位联合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座谈会、研讨会,在广泛听取各地方、各部门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及参考我国云南、贵州等地方立法的基础上,2002年8月,文化部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递交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建议稿。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成立了以文化组委员为主的法律起草小组,经多方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后,
2003年11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第6稿(以下简称《草案》)。该《草案》经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通过,即将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日程。《草案》共7章60条,内容主要涉及到传承人的保护、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和相关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草案》具有的主要特点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兼顾保护相关物质文化遗产;确立了文化部门的行政主管部门地位;以分级保护管理为原则;实行以行政保护为主、以民事保护为辅的保护措施,同时也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在国家社会文化生活中的法律地位。2003年10月,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自始至终积极参与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制订工作。2004年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正式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借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基本精神,2004年8月,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的名称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全国人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非常重视,已经列入文化立法十年规划重点项目。2005年2月,成立了全国人大、中宣部、文化部等多部门组成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正在对该法律草案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以加快这部法律的立法进程。
2005年6月,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国务委员陈至立作了重要讲话,她指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为开展保护工作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并明确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已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国务院将继续推动该法的出台。各地也要加强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制定工作。”如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已列入全国人大2007年的立法计划,这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可见,本法的立法时机已相当成熟。
这部保护法审议通过、颁布实施后,还需要出台相关条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因此一部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地涉及到每个问题,需要有与之相匹配的法规条例。各级人大也要相应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尽快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纳入立法、司法日程。健全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工作才能由无序到有序,并走向层层深入的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