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登记程序规则
、转移、变更、注销房屋权利的,应当由登记权利人与登记义务人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登记;非依法律行为取得、设定、转移、变更、注销房屋权利的,由房屋权利人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登记。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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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业务规则》的规定接受申请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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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资格是否适当;
(二)审查登记申请以及相关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登记申请的内容是否与原因证书等证明文件的内容相符;
(三)审查申请房屋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状况,有无异议记载,审查登记事项与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有无冲突。
(四)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人的意思表示与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一致、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是否列入拆迁范围、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如处置未成年人房产是否为未成年人利益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由申请人对询问事项进行签字确认。
,受理人员及时进行数据采集(扫描或用数码相机拍摄)、录入产权要素,并开具业务受理单和缴费通知单。受理单应当注明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登记原因和登记类别、房屋坐落、提交文件名称和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登记机构名称、收件时间,申请人应当在受理单上签名确认。受理资料不再进行内部流转,待登记审核登簿后由受理人员将资料移交缮证室。
对于申请人的资格和代理人的代理权存在欠缺、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登记申请中记载的事项与证明文件不符的,应出具需补充材料的“申请登记文件补正书”,“申请登记文件补正书”应当注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登记类别、房屋坐落、已出示文件和需补正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登记机构名称、补正书出具时间。补正书一式二份,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登记机构留存。申请登记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补正书的有效期为三十日,逾期未按要求提交补充资料的,补正书失效,视为未受理。
申请人申请房屋登记事项在房屋登记簿记载、公示前撤回登记申请的,受理人员应当在收到撤回申请时查阅房屋登记簿,申请人申请撤回的登记事项未在登记簿上记载的,应当准予撤回,收回原登记业务受理单,并将所收申请登记文件退还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撤回的登记事项已经在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应当不予撤回。
《登记业务规则》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等符合登记的事项,准确录入登记簿;
(二)对审核不能予以登记的事项,要及时回退并出具不予登记的理由;
(三)对审核过程中发现需要补充调查的,要向调查科发出调查派件;发现登记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