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运作,完善监督机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监事会成员
第三条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公司管理流程;
(二)从事经营管理工作满三年;
(三)拥有经济、法律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技术资格或职称;
(四)国家公务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会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四条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的比例为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会选举产生,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推荐,股东会会议选举通过。
第五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一)任职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监事的;
(二)连续两次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三)任职期内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失职行为,由监事会制定具体的处罚办法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有严重失职行为的,将移交有关机关:
(一)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没有尽到监督检查的责任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
(二)对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未严格审核而发生重大问题的;
(三)泄漏公司机密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五)由公司股东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九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职。
第十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职工监事二人。
第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