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题目: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研究专业:法学一、选题的背景、意义(所选课题的历史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当今世界各国或地区民法所普遍确立的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我国法律亦确立了该制度。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转让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该房屋的权利。我国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最先由司法解释规定,即1988年1月2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18条关于“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之规定,不过该规定由于与后来颁布的《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已于2008年12月8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11年后,我国法律正式规定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即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合同法》第230条关于“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之规定。这是《合同法》正式在法律层面上确定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该条较之以往的法律规定并未有所进步,对于该项权利的法律性质、实现程序及救济方法等均没有明确界定。2009年9月1日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未通知承租人而直接把房屋出卖于第三人情况下的买卖合同效力的进行了规定,也对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虽然该解释相对于以前的规定有所进步,但是该解释仍然未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行使条件、法律效力以及司法救济等进行明确的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在实务界存在的争议仍继续存在。虽然,理论界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行使、效力等问题仍然争议不断,但是从近几年理论界对这几个问题的研究成果来看,目前各个问题的研究都有了一定的发展方向:在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方面,目前研究主要倾向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属于形成权;在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面,对“同等条件”的理解主要倾向于同等条件既不作“绝对同等说”,也不作“相对同等说”理解,而是赋予同等条件一个新的理解,即同等条件主要指价格和付款方式的同等;在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方面,主要倾向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属于债权。本论文通过对有关著作论文的借鉴参考,从而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基本理论和现状进行分析研究,并据此提出自己的观点和一些合理的立法建议,以完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的安全。二、相关研究的最新成果及动态面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在立法上的不完善以及在实践中的纠纷不断,理论界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法律性质、行使、法律效力以及司法救济等方面也存在着不少分歧。分歧的焦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安徽大学的贾继华、沈阳工业大学的冯桂艳、苏州大学的陈柏青等学者认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附条件的形成权,其理由是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一旦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可依法排除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卖给其他人的可能,而在其与出租人之间形成买卖租赁物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该项形成权是附有条件的,即只有在义务人出卖标的物与第三人时,权利才能行使。但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