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武汉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以及城镇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武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房产测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房产测绘管理工作。武汉市房产测绘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协助市局开展房产测绘管理及技术工作。各测绘机构具体从事房产测绘业务工作。
第四条具备房产测绘资质的各测绘机构必须经市局备案后,方可开展房产测绘工作,测绘机构应保证使用符合国家计量规定的测绘仪器。
第五条从事房产测绘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过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六条对施测的房产应当设定唯一的房地产编码,并实现与房地产登记编码相关联。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房产测绘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为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
房产测绘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及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等。
第八条房产测绘基本流程为:房产测绘委托受理及备案、调查施测、内业整理、检查验收、成果备案、整理归档。
第九条房产测绘成果包括:图表簿册、技术设计书、技术报告书及测绘数据等。
第十条受理委托时,房产测绘机构必须与委托人签定全市统一的房产测绘合同,并报市局备案。
第十一条调查施测包括:房产要素调查,房产测绘(含商品房预测)。
一、房产要素调查内容包括房屋座落、产权人、产别、层数、建筑结构、建成年份、用途、墙体归属、产权来源、四至关系等基本情况,以及绘制房屋权界线示意图。
二、委托人委托房产测绘机构进行房产预测时,应提供规划审批图(原件)、规划许可证(核原件收复印件)、土地证(界址点成果表)、设计说明等资料;实测时,还必须提供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二条房产测绘成果必须执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
第十三条房产测绘实行测绘合同及成果备案制度。房屋建设单位
有义务对经备案的房产测绘成果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房产测绘必须建立并使用统一的房产测绘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房产测绘应用的测量基准:
一、1954年北京坐标系。
二、平面投影采用高斯-克吕格3º带投影。
三、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十六条房产权利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争议的,可向武汉市房地产面积测算鉴定站申请鉴定。
第三章房产平面控制测量
第十七条房产平面控制网点的布设原则
房产平面控制点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分级布网的原则,也可越级布网。
第十八条。房产平面控制点包括二、三、四等平面控制点和一、二、三级平面控制点。房产平面控制点均应埋设固定标志。
控制点的密度:建筑物密集区的控制点平均间距是100m左右,建筑物稀疏区的控制点平均间距在200m左右。
第十九条对已有控制成果的利用
控制测量前,应充分收集测区已有的控制成果和资料,按本细则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比较和分析,凡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已有控制点成果,都应充分利用;对达不到本细则要求的控制网点,也应尽量利用其点位,并对有关点进行联测。
第二十条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的方法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可选用:三角测量、三边测量、导线测量、GPS定位测量等方法
一、各等级三角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
(1)各等级三角网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1的规定。
(2)三角形内角不应小于30º,确有困难时,个别角可放宽至25º。
表3—1各等级三角的技术指标
等级
平均边长
km
测角中误差
(″)
起算边边长相对中误差
最弱边边长
相对中误差
水平角观测
测回数
三角形最
大闭合差(″)
DJ1
DJ2
DJ6
二等
三等
四等
一级
二级
9
5
2
±
±
±
±
±
1/300000
1/200000(首级)
1/120000(加密)
1/120000(首级)
1/80000(加密)
1/60000(首级)
1/45000(加密)
1/20000
1/120000
1/8000
1/45000
1/20000
1/10000
12
6
4
9
6
2
1
6
3
±
±
±
±
±
二、三边测量
(1)各等级三边网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2的规定。
表3—2各等级三边网的技术指标
等级
平均边长
km
测距
相对中误差
测距中误
mm
使用测距仪等级
测距测回数
往
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