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案例回顾
2008年举国瞩目的“三路奶粉”事件导致多例婴幼儿肾结石病例,引起全社会关注,而产品的代言人邓婕也在第一时间成为网友的搜索关键词,成为了众矢之的;甚至有不少群众认为名人代言广告应该对此事件负责。邓婕、倪萍、花儿乐队、薛佳凝等几位明星也遭到社会的炮轰,在网络上一部分网友甚至要求明星退还广告代言费。而重庆一位老太太,计划将三鹿奶粉及其广告代言人邓婕告上法庭,索赔一万元。据了解,邓婕是在2003年受邀代言三鹿慧幼婴幼儿奶粉的。当时在代言广告中,邓婕喊出“专业生产,品质保证,名牌产品,让人放心,还实惠。三鹿幼婴儿奶粉,我信赖。”目前,这句广告词在网络上被网友猛烈炮轰。网友批评:“什么叫放心?放心婴儿吃出肾结石?这就是你们的放心奶粉吗?”“垃圾代言人,为多少家庭带来痛苦与折磨,只知道拿广告费。”早前郭德纲、文清等都有过类似代言“事故产品”的事件发生。
前言
这只是近几年我们周围出现的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一个缩影,可以说,这只是极少数的为我们所知的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案例。名人代言广告是提高广告作品影响力的重要的因素。近几年我国广告发展迅猛,名人广告更为盛行。我国的《广告法》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没有具体规定。但根据将于2009年6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的最新规定,名人如果代言食品类虚假广告,可能因此赔得倾家荡产,我们期待着《广告法》及相关的法律对于名人代言广告的更为全面的立法规定。
【】名人效应
名人效应是指名人的出现所达成的能够引起人们的注意、强化事物、扩大影响的效应,或指人们模仿名人们的心理现象。
名人效应的应用是很普遍的,名人效应已经在人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产生深刻的影响,比如名人代言广告能够刺激消费,名人出席慈善活动能够带动社会关注弱势群体等等。
【】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广告活动中采用欺骗的手段使广告的内容虚假不真实,与所宣传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不符合,或者做出误导消费者的宣传行为,其特征一般表现为:
一是违法性
二是不真实性
三是欺骗性
四是主体的复杂性
【】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
《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根据将于2009年6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专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根据《广告法》第3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广告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造成人身伤残、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国家立法对名人代言广告的规定
美国《广告管理条例》对代言广告有明确的规定,凡是证言性质的广告,内容必须有真人真事为证,即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或服务的证人,无论是明星、名人还是专家或者普通人,都必须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按虚假广告处理。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
日本的法律和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