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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乡村振兴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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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二)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第三十四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加强对母(子)基金的监管,及时掌握母(子)基金以及被投资项目的经营情况,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偏离政策投资方向或存在明显套取引导基金倾向等违法违规项目,拥有一票否决权。第三十五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密切跟踪母(子)基金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当基金的运营出现违法违规、违反章程(协议或合同)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要求相应基金管理机构限期整改。第三十六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在与其它出资人签订基金章程(协议或合:..人同意,选择暂停出资;出现《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重组或清算;出现《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选择退出;出现《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运营基金并清算。第八章信息报送第三十七条母(子)基金托管银行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送季度引导基金资金托管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母(子)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暂停支付,并随时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和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告。第三十八条母(子)基金完成工商注册后,应向市金融办报送基金设立方案,以及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基金、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向市金融办和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业务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和合并、分立、控股权变更等其他重大事项。报送内容应当真实、完整。第三十九条母(子)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落实月报制度,及时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送统计报表,按季度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基金运行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第四十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季度汇总母(子)基金托管情况,报送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并及时报告母(子)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于每个会计年度终:..4个月内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第九章绩效考核与监督第四十一条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对每支母(子)基金进行单独评价,重点评价投资方向、投资进度、投资收益、资金托管和使用情况;定期从整体效能出发,对乡村振兴产业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评价,重点考核基金引导作用、对金融及社会资本的放大效果,对重点产业领域的投资覆盖情况,投资效果、投资效率,保值增值情况,综合考虑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贡献度。第四十二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合理确定引导基金监管范围和监管层级。在母(子)基金层面,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重点监督管理母(子)基金设立和引导基金出资,确保政策落实,防范财务风险。第四十三条引导基金及管理公司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基金管理机构须落实适度监管要求,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业务监管。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理中出现涉及财政资金、地方金融管理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四条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鲁发〔2017〕15号)有关要求,建立容错机制,实行容错免责,鼓励大胆创新。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