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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答辩书.doc

上传人:aideliliang128 2018/1/19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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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劳动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海南电网三亚供电公司,住所地:三亚市迎宾大道。
负责人:杨卓,系本公司总经理。
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诉人王新侠向贵委提出仲裁,现答辩如下:
一、申诉人违反承包期间应当为员工发放工资的义务导致其工资被停发,责任在于申诉人。
2000年11月份,答辩人酝酿并决定公司三产企业三亚供电职工就业服务中心的改制,由申诉人实行内部承包经营三亚供电物资经销部,除申诉人外,该部尚有四名职工。自同年12月份起,由公司人劳科按三个月的时间发放工资,三个月后由各部、队负责发放。但是,申诉人不按照承包前的公司规定给所属四名职工发放工资,导致这四名职工上访,最后仍由答辩人给这四名职工发放工资。申诉人这种违规行为不但违反诚实守信原则,还给答辩人造成了经济负担,致使改制的成果流产。鉴于申诉人拒绝处理由答辩人代其发放物资经销部职工工资问题,在此情况下,答辩人才在问题未解决之前暂时停发申诉人工资,答辩人对代申诉人支付的工资保留随时向申诉人追赔的权利。
二、申诉人属于分流人员,已从事承包经营,答辩人按分流下岗人员为其发放工资是正确的。
在服务中心于2000年11月8日初步制定改制方案后,申诉人当天即向三亚工商局申请设立了“三亚天意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始准备承包业务,并自任该公司董事长。三亚天意电业公司至今尚在经营中,答辩人也一直按下岗人员的规定为其发放下岗工资,不存在不给其工资、不安排工作的情形。作为下岗分流人员,申诉人从改制时起即无异议。按照改制时的规定,申诉人既然同意“承包经营、自负盈亏”,就连下岗人员的工资答辩人也不应为其发放,但考虑到答辩人一直以来对职工的关照,将其与其他未实行承包经营的下岗职工一并安排,使其在从事承包经营的同时还享受下岗人员的工资待遇。对其在承包经营期间所领取的工资收入,答辩人有责令其退还的权利。
三、申诉人因其自身原因竞岗失败,只能按分流人员处理。
2003年,海南电力有限公司经职代会讨论后实行人事、劳动、分配制度三项制度改革,采取定机构、定员、定岗、定岗位规范的“四定”工作,这就要求实行全员竞岗,竞岗不成功的实行待岗或分流。当时无论是在岗职工或是已分流下岗职工都有资格参加竞岗,公平竞争。在这一前提下,申诉人也参加了“营销服务部正职”岗位的竞争,只是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