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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基坑监测备案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小猪猪 2012/5/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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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基坑监测备案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淄博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
监测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淄博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淄博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
备案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测水平,保证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的监测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在本市从事深基坑工程监测的单位在承接监测业务前应办理监测能力备案手续。淄博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负责深基坑工程监测单位监测能力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监测能力备案
第四条深基坑工程监测单位应在已备案的监测能力范围内从事监测活动。
第五条监测能力分为两级。一级可监测所有的深基坑工程;二级可监测基坑安全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深基坑工程。
第六条监测能力备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监测单位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一级监测能力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专业类甲级资质(或地基基础专项检测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沉降观测专项检测资质(或测量甲级资质)。二级监测能力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专业类乙级资质(或地基基础专项检测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沉降观测专项检测资质(或测量乙级资质)。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土木工程专业的高级职称。监测人员应是本单位在职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
一级监测单位的人员要求:相关单位培训考核合格的持证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者不少于5人,高级职称者不少于2人,岩土工程和测量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1人;
二级监测单位的人员要求:相关单位培训考核合格的持证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者不少于4人,高级职称者不少于1人,岩土工程和测量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
(三)仪器设备应符合附件1的要求,并取得与监测能力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
(四)具有必要的监测程序、审核制度、岗位责任制等工作制度及其它管理制度。
第七条监测能力的备案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监测单位填写《淄博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能力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携带单位资质、设备、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市质安站提出备案申请。
(二)市质安站对监测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三)监测能力经复核符合要求的,市质安站同意备案,并在淄博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站(公示。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实施监测。监测前,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根据现行技术规范、监测委托合同及设计要求,并在详细踏勘现场后编制监测方案。方案提交建设单位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监测等单位讨论审定,并填写《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方案审定意见表》(附件3),必要时还需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监测方案和《意见表》应报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监测单位实施第三方监测,必须严格按照审定的监测方案及现行规范要求开展监测活动,并对整个项目监测质量负责。
    (一)服从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管理,参与建设、监理组织的技术业务调度会议,参与项目事故技术分析。
(二)及时进行监测数据的分析处理和信息反馈,按照合同和规范要求提交监测报告。监测结果达到报警值,出现险情,遇有异常天气等情况时,监测人员应加密观测,并及时报告给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时向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坑发生险情、质量事故及突发事件等情况时,监测人员应驻场监测,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在现场督促监测,并及时向建设、施工、监理及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等单位报告监测结果。相关监测资料应在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存档备查。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将第三方监测纳入工程监理,落实监理责任。
    (一)配合建设单位参与队伍选择的审查,针对工程监测项目及标准要求,重点审查建设单位拟发包监测单位的监测能力进淄备案登记证明、
资质许可条件、拟安排参与监测的技术人员资格、拟投入的设备仪器检定及精度情况。
    (二)参与监测方案的审批,并监督审批方案的有效执行,对监测点或观测点的布设进行验收检查,形成书面验收记录。
    (三)根据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结论和巡视检查结果,及时下达指令消除隐患,如存在险情,应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四)对监测单位工作不规范、弄虚作假,又拒不整改的,要及时向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