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说明
一、原《办法》修改的必要性
《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深府令176号,以下简称原《办法》)2007年12月1日颁布实施,作为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府规章,是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要依据,它为构建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体制机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对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发展,功不可没。
原《办法》实施至今已有10年时间,经过较长时间的实践,原《办法》暴露出的不足和矛盾已越来越明显,如体系不完善、表述不规范、操作不严谨等,已带来工作中的一些盲点和纠纷,特别是管理的粗放和措施不配套,如医疗专家管理问题、停工留薪期问题、医疗期问题和工伤复发问题等,给实际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境,必须对原《办法》进行较大的修改。
在原《办法》实施的这10年时间里,国家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开始实施,《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9月进行了修订,2014年4月,国家两部委出台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国家、省新修改或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政策、新表述,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更是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定位、鉴定程序、管理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如何将国家、省的政策规定转化为深圳市的具体操作性办法,是我们当前面临的迫切而艰巨的任务。因此,在对原《办法》充分评估的基础上,我办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起草的目的
一是促进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法制化建设。要重视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和做法上升到规范性条款,进而作为工作的依据,指导实践,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必严。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各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工作,做到依据合法、受理合法、程序合法、审核合法、鉴定合法、结论合法。二是促进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范性建设。已有的规范要重新梳理,加以整理,使之更具有操作性,目前没有形成的规范,要总结和归纳,形成新的规范和制度。要将规范贯彻到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各个环节和过程,不留漏洞、不留空档。三是促进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专业化建设。核心是加强劳动能力鉴定专家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是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最重要、最活跃的因素,直接关系到鉴定工作的及时和客观,因此,要加强专家队伍的培训、管理、监督和考核,建立起责任机制,保障所有专家鉴定和鉴定结论审核做到客观公正,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和社会的监督。同时要加强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工作认真负责,保障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及时和无差错,努力做到群众满意和工作有效率。
四是促进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信息化建设。在制定新办法的同时,要加紧开发新的劳动能力鉴定信息系统,提前预算、提前研究、提早开发,尽可能做到新系统和新办法相配套,做到新办法的实施不留空档。以新系统的实施为契机,把信息化建设推上新台阶。
三、《管理办法》起草的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原则。坚持以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要把握三点要求:第一,符合上位法规定,但不是简单重复上位法,而是以上位法为原则和基础,将有关条款在操作层面充实和细化,更好地落实上位法。第二,相关规定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第三,积极借鉴各地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二是坚持实践原则。新的办法要解决实际问题,特别要解决实际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