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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zhoubingchina1 2017/9/27 文件大小:10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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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申请,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标准,对当事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确认的其他项目,进行技术性鉴定的活动。
第三条【体制机制】市人民政府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定期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单位报告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处理劳动能力鉴定的疑难、技术问题。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相关学科的权威医疗专家组成。
第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
(三)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对库内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
(四)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五)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六)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鉴定范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和确认下列事项:
(一)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的鉴定(初次鉴定、复审鉴定和复查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初次鉴定、复审鉴定和复查鉴定);
(三)医疗依赖的鉴定(初次鉴定、复审鉴定和复查鉴定);
(四)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五)医疗期、医疗终结期的确认;
(六)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七)工伤康复准入的确认;
(八)工伤复发的确认;
(九)工伤直接导致原疾病变化关联性的确认;
(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
(十一)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十二)非因工(因病)死亡参保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
(十三)其他部门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或确认。
第七条【受理窗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置窗口开展下列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一)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登记和资格审查;
(二)对符合鉴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
(三)发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四)现场受理业务咨询;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委托社保经办机构开展上述劳动能力鉴定(一)、(二)项业务。
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窗口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制度公开】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鉴定程序
第九条【初次工伤鉴定申请条件】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应当及时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十条【初次非工伤鉴定申请条件】职工或者供养亲属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十一条【工伤鉴定申请材料】提出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或者确认项目申请表;
(二)工伤职工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第(二)至(四)项材料,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后收复印件。
第十二条【非工伤鉴定申请材料】提出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职工或者供养亲属的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第(二)至(四)项材料,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后收复印件。
第十三条【代理申请】职工或者供养亲属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委托律师代为申请。
第十四条【材料受理审核和作出鉴定结论时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