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P体系中兽药残留的综合控制措施
作者:乔华林
工作单位: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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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P原理,针对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残留问题,提出了综合控制措施。主要包括严格执行国家兽药法规、把好兽药质量关、因畜制宜,合理用药、正确选药、遵守药物的半衰期和休药期制度、大力推广利用中草药、正确使用兽医生物药品等,便于指导动物源性食品生产企业有效控制兽药残留。
关键词:动物源性食品兽药残留控制措施
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卫生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政府机构、科研院所、屠宰生产加工企业以及流通领域等纷纷采取措施加以控制,P体系是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有效措施之一。其中,兽药残留危害是主要的显著危害之一,P体系中关键控制点之一。那么,什么是兽药残留,P体系中又如何控制兽药残留呢?
兽药残留指给动物使用兽药(包括兽药添加剂)后,蓄积或贮存在动物体内的药物原形或代谢产物。人们吃动物源性食品(比如猪肉、牛奶等)时,残留在动物体内的兽药就可以进入人体,从而给人体造成危害。近年来,随着养殖业的大力发展,各种兽药、饲料添加剂的大量使用,我国兽药残留的问题日益突出。
规范用药是防止动物源性食品药物残留超标,提高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卫生质量和国际竞争力,跨越“绿色贸易壁垒”和预防医疗事故发生的最根本的措施。
一、严格执行国家兽药法规
近几年,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典》、《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等法律法规。农业部最近颁布了《无公害食品——猪肉》新标准和《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明令禁止使用21类40余种兽药及化合物。
一、严格执行国家兽药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公告。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犯罪活动,都将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把规范用药纳入法制轨道,有法可依,养殖者、消费者的利益都受到法律保护。
二、把好兽药质量关
几年来,某些兽药生产厂家、经销商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见利忘义,置国家法律和人民健康于不顾,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兽药和药物添加剂,而有的养殖场贪图便宜,购买使用将近过期或已过期失效的药物,贻误防治,造成很大损失。
二、把好兽药质量关
因此,凡预防、诊断、治疗疾病所用兽药必须符合上述国家兽药质量的相关规定,所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
二、把好兽药质量关
所用兽药的标签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