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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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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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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泰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物业管理新体制,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水平,为城市居民创造和保持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依据《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相关的公共设备、公用设施、附属场地等。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所进行的养护、维修、管理和为业主、房屋使用人提供的服务。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的所有权人。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管理全市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经营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三)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批、年检工作;
(四)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泰州市物业管理业管理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市区物业管理行业的业务管理工作。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各级规划、市政、绿化、环卫、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电信、邮政、供电、广电、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
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居民服务业)优惠政策,政府各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应支持其发展。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是住宅区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一个住宅区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住宅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入住率达到60%时,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和使用人代表召开首次业主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以后的业主会议由住宅区内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第十条业主会议,由住宅区内每幢房屋推举若干名业主和使用人代表组成。
业主会议决定事项,以组***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业主会议是住宅区内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员;
(二)审议、修改、通过住宅区内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审定住宅区内有关业主和使用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五)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业主会议有权依法决定与物业企业订立、续订、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第十二条首次业主会议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业主委员会登记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业主委员会章程》等文件,向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确认手续。登记确认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重新组织召开业主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住宅区内的业主和使用人代表组成,组***数为单数,可以依据住宅区的规模,在9至15名的范围内确定。必要时,经业主会议决定可以适当增减,但最低不得少于5名。使用人不得超过组***员的l/5。
业主委员会可以设主任、副主任、委员,一般为兼职;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中产生。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人员担任。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住宅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派员参加。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议的执行机构,向业主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按照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会议;
(二)按照规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管理企业,代表全体业主签订本住宅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三)主持制定本住宅区内的业主公约,并提交业主会议审议通过;
(四)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管理计划、重大工程项目维修计划及其它物业管理重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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