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一、定义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其他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具体罪名
根据刑法分则第四章、《刑法修正案(四)》、《刑法修正案(六)》及《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括41个具体罪名。
三、同类客体
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指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与公民的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它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性的不可侵犯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名誉权,以及与人身直接相关的住宅不受侵犯权等。公民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管理国家和参加正常的社会活动的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检举权等。
第二节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一、故意杀人罪
(一)定义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这是区分合法行为与故意杀人罪的关键所在。再次,犯罪对象为有生命的自然人。尚未出生的胎儿和人死后的尸体,都不是故意杀人罪的对象。不过,如果行为人出于杀人的故意,误把尸体或其他无生命物体、动物当作有生命的人加以杀害,应按故意杀人罪未遂处理。
。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杀人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有报复杀人、图财杀人、奸情杀人、义愤杀人等。动机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可在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
(三)认定
(1)自杀行为不为罪。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如果故意剥夺自己生命,即自杀,则不属于犯罪。
(2)自杀相关行为定性。第一,教唆自杀、逼迫自杀的,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第二,相约自杀的,如果相约自杀者各自自杀,他人已死,其中一人自杀未遂。对自杀未遂者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相约自杀,由一人将他人杀死,本人却因反悔而未自杀或自杀未遂,对自杀未遂者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致人自杀的,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例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强奸、虐待或者争吵、轻微殴打等引起被害人自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引起他人自杀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按照有关犯罪处理,并将自杀作为致人死亡的情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如果引起他人自杀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受嘱托杀人的,一般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行为人接受他人的嘱托将其杀死,这是一种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但是,生命权不同于其他权利,任何人都无权接受他人的委托处置他人的生命。至于安乐死问题,现在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虽然有的国家已经在立法上确认安乐死为合法,但是也规定了严格的条件。我国还没有安乐死合法性的法律规定。因此,受嘱托杀人应当属于故意杀人的范畴。
(1)区分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关键在于对他人死亡结果是希望或者放任,还是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2)区分本罪与以放火等危险方法危及公共安全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杀人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即使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如果杀人行为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危及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放火、爆炸、决水等以危险方法危及公共安全犯罪。
某种暴力犯罪的构成要件中或者处罚情节中已经包含故意杀人内容的,如抢劫致人死亡、绑架并杀害人质的,等等,其故意杀人的行为已经作为该种犯罪中的情节加以规定,只以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定罪处罚即可。但是,如果行为人在所实施的暴力犯罪完成以后,为了灭口或者逃避侦查又将被害人杀死的,其行为已经构成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四)刑事责任
刑法第23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认定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应注意两点:(1)这里的情节较轻,主要是指防卫过当杀人、义愤杀人、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而杀人、受嘱托杀人等。(2)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罪适用死刑的标准。根据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对故意杀人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