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ⅩⅩ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ⅩⅩ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ⅩⅩ银行办理的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ⅩⅩ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ⅩⅩ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应收取手续费,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垫付委托人应纳的营业税,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五条ⅩⅩ银行分支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由总行或经授权的一级分行审批。
第六条ⅩⅩ银行分支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章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ⅩⅩ银行各级行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八条受理委托贷款业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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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各级行在受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应根据国家及总行有关规定,参考《委托贷款协议书》和《中国ⅩⅩ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标准文本的有关内容,与委托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报一级分行审批。委托人为中央政府部门,或者委托业务涉及两个以上一级分行的,由总行审批。
第十条总行或一级分行在批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时,对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应确定主办行。
第十一条经办行(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由主办行)负责根据上级行批准文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办理有关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发放和回收
第十二条经办行(主办行)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与(或通知经办行与)委托人、借款人三方或与借款人双方签订《中国ⅩⅩ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
第十三条委托贷款发放前,应建立委托贷款基金户,基金到位后方能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四条根据到位的委托贷款基金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由业务部门填制《贷款指标通知书》,加盖业务专用章后送会计部门,同时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转存款手续。会计部门在核定的贷款指标额度内按规定发放、转存,并开始计算贷款利息。
第十五条在委托贷款执行期间,如委托人书面通知调整利率,经办行应(或主办行通知经办行)及时做好调整工作。
第十六条涉及委托贷款的保证事项,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另行约定。
第十七条经办行根据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于贷款到期前填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送交借款人,并抄送委托人,协助委托人做好贷款回收工作,督促借款人组织资金归还贷款。
第十八条经办行应根据协议书约定和核算要求,及时准确做好回收资金的划转及账务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税务部门对回收利息做好代扣缴营业税等工作。
第十九条凡到期未还的贷款,按合同约定或按委托人的通知处理。
第二十条对委托人同意展期的贷款,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展期通知书》,与借款人签订三方或双方《委托贷款展期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委托贷款的转销、核销,按委托人通知要求处理。
第四章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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