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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标准再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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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标准再析.doc

上传人:cby201601 2018/2/11 文件大小:7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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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标准再析
刘宪权房慧颖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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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特定自然人的活动情况信息。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联, 主体不限于中国公民, 但不包括单位。公民个人信息不包括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本罪中“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将部门规章纳入其中, 但应该排除地方性法规等非国家层面和国家层面部门规章之外的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可以分为“一对一”和“一对多”两种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中的“非法”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作同样理解。确立“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和涉案公民信息的计算规则对于本罪的定罪量刑至关重要。提供者单方明知使用者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应以本罪论处;提供者与获得并利用信息者双方有通谋时, 提供者构成本罪与获得并利用信息者实施犯罪共犯的想象竞合犯。
关键词:
公民个人信息; 出售或提供; 窃取或非法获取; 定罪量刑; 共同犯罪;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规制研究”(项目号14ZDB147)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目次
一、公民个人信息概念和范围界定的理解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客观行为的司法认定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司法确定
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辨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8日联合颁行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对《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而详尽的细化规定, 在一定程度上厘清了该罪设立以来所凸显的司法争议和疑难问题, 有助于促进相关刑事司法的统一性和准确性。然而, 由于刑事司法实践的复杂性以及相关刑法规定本身的原则性和模糊性, 《解释》尚未完全厘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问题。立基于对个人信息更充分、有效的保护, 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些许借鉴和参考, 本文拟结合《解释》的新规定, 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认定与适用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和探讨。
一、公民个人信息概念和范围界定的理解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 正确把握和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围,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虽然《刑法》第253条之一未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 但是《解释》与我国2016年颁布的《网络安全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内涵的阐释, 对我们确定和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围具有重要的启示。
《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 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可见, 《解释》认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特定自然人的活动情况信息。而2016年11月7日颁布的《网络安全法》第76条对个人信息[1]的定义规定为:“……个人信息, 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由此可见, 《网络安全法》认定的“个人信息”仅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对于《解释》与《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概念所作的不同规定, 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 《解释》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以《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的定义为基础。在信息网络时代, 公民的个人信息被暴露在网络空间中, 信息泄露事件频繁发生, 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应该看到, 《网络安全法》理顺了网络安全管理体制中各主体的权责界限, 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商对用户信息保护的原则, 提高了对隐私信息的管控程度, 增强了对侵犯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就此而言, 笔者认为, 《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确实是空前的, 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也较为权威, 这些与之后颁布生效的《解释》显然在方向上是完全一致的, 从而也为《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概念内容的界定奠定了基础, 也即《解释》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应该是以《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的定义为基础的。
第二, 《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不完全受制于《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的定义。2015年颁布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 》新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但未对“公民个人信息”作出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