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乐山市教育局文件
乐教发〔2015〕6号
乐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严格禁止中小学在职
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教育局,乐山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属学校、单位:
现将《严格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印发你们,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在新学期开学后,组织广大教师围绕《规定》开展一次大讨论,让广大教师知晓《规定》,规范从教行为,将《规定》落实到位。
乐山市教育局
2015年2月13日
严格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
有偿补课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 强化教育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职业行为,深入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根据《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以及电化教育、教育教学研究等机构的在职教师。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有偿补课包括中小学在职教师利用课余或其它时间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条在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即视为从事有偿补课活动:
(一)利用放学后、晚上、双休日、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在校内、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及学生家中等场所给学生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
(二)相互介绍或提供补课生源、为其他教师或校外培训机构介绍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取报酬;
(三)利用职务之便强制、动员、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
(四)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从事学科类教学、文化补****并从中获取报酬;
(五)举办或参与校外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和补****班。
第四条严禁中小学校将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租借或提供给个人或社会培训机构,供其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活动。
第五条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不得参与各种有偿补课的宣传、组织活动,学校不得以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的形式,利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进行收费补课。
第六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依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相关规定的,暂缓其教师资格注册或按有关程序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二)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由所在学校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当年年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并扣发本人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3年内取消其评优选先资格。
(三)处分期间,相关部门及学校不推荐、安排其参加各级各类学科命题,不聘请其担任各级各类评选、竞赛的专家评委。
第七条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本规定第六条处理外,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处分并调离岗位;特级教师、学术技术带头人、教育名师和骨干教师等政府或政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获得者,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本规定第六条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及待遇;见****期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