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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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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iluyuw9 2018/2/25 文件大小:5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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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ⅩⅩ农村信用社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的管理,前移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风险控制关口,切实防范信贷风险,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ⅩⅩ年第3号)、《ⅩⅩ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ⅩⅩ]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是指列入农村信用社合作名单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ⅩⅩ省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全国性融资性担保机构在ⅩⅩ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商业性融资性担保公司、政策性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与担保公司合作应遵循“严格准入、额度控制、动态调整、实时预警、主动退出”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联社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修订担保公司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确定担保公司准入、退出名单;
(三)负责对担保公司管理的培训、指导、检查、协调、考核;
(四)负责确定管理担保公司的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主办社);
(五)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全面合作协议书》、《资本金托管协议》等格式文本;
(六)负责确定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范围和保证额度等,并与担保公司签订《全面合作协议书》;
(七)负责担保公司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开发、测试、推广和维护。
第六条市州办事处(联社)职责:
(一)负责组织系统的推广;
(二)负责辖内担保公司合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报告辖内担保公司的合作情况。
第七条主办社职责:
(一)负责担保公司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二)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
(三)负责与担保公司签订《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托管协议》、《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保证金监管协议》,并对资本金进行托管;
(四)负责管理担保公司的托管资本金、担保存出保证金(以下简称:担保保证金)和客户存入保证金(即客户反担保资金,以下简称:客户保证金);
(五)负责管理担保公司的保证额度;
(六)负责按月向市州办事处报送担保公司合作情况报告及报表;
(七)负责为经办具体担保业务的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经办社)提供担保公司相关信息资料;
(八)负责担保公司突发事件的风险预警及处理。
第八条经办社职责:
(一)负责推荐合作担保公司;
(二)负责与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
(三)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
(四)负责向主办社反馈担保业务变化情况并协助主办社调查;
(五)负责按月向市州办事处(联社)报送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统计表;
(六)负责担保公司突发事件的风险预警及处理。
第三章担保公司准入
第九条准入标准
(一)持有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及贷款卡;
(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建立了严格的审保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按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
(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四)注册资本金符合规定,且已有或承诺在农村信用社托管一定数额的资本金;
,且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 10% 。

100 万元。
(州)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在全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500 万元,会员企业相互之间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五)经农村信用社认可的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托管资本金账户、担保保证金存款专户、客户保证金存款专户和担保业务收入账户;
(七)公司近三年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前均为盈利,且无不良担保记录;
(八)出资人出具了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或集合资金入股,并主动声明股东关联关系等;
(九)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规记录;
(十)集中度管理须符合规定: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