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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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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1449388646 2012/6/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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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资金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是指列入市水利专项工程年度计划的农业灌溉排水和圩区防洪除涝等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分级负责、以区(县)为主的原则进行建设管理。
市水务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制订技术规范、资金补贴政策,落实补助资金,组织行业审查,下达年度计划以及项目的建设监管等工作。
区(县)水务局、财政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落实配套资金,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章项目储备
第四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项目储备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要按照本区(县)农田水利规划,远近结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程建设。
(二)统筹兼顾,因地制宜。要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特点,统筹考虑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计划,合理安排项目布局、标准、内容和规模。
(三)集中联片,突出重点。要集中联片、整体推进,注重发挥规模效益;同时要突出建设重点,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四)关注民生,尊重民意。要关注民生,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应充分听取受益区农民的意见。
第五条各区(县)根据区域总体规划、水利专项规划,结合本市农村发展规划,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储备项目。
第六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目标是:要围绕解决影响农业生产的灌溉、排涝和降渍等问题,按照“挡得住、灌得上、排得出、降得下”的总体要求,到“十二五”末,全市力争节水灌溉工程覆盖率达到78%,,灌排设施平均装置效率达到50%以上,除涝标准二十年一隅的圩区达到50%以上。
第七条对列入储备项目的,应及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过各区(县)水务局项目预审后,进入区(县)级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区(县)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储备库内的项目通过市水务局行业审查后,方可进入市级项目储备库。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一阶段设计,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到初步设计报告深度,可统称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初步设计)。
第十一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初步设计)上报后,市水务局应及时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技术和经济评估,并下达行业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每年度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计划原则上从市级项目储备库中产生。
第十三条各区(县)水务局和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编报的要求联合上报下年度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的年度计划;经市水务局审核平衡后,及时将下年度的小型农田水利
工程项目年度计划、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应及时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年度计划联合下达至各区(县)水务局、财政局。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由各区(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水务局要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等要求加强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