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长春市规划局关于核发规划许可、规划管理业务流程的规定(政务公开服务指南)
(自2004年5月8日起施行)
    为规范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行为,加快城市规划行政许可速度,为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服务,制定本规定。
    长春市规划局对外受理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规划管理业务分别为规划选址、用地规划、工程规划、定位验线、规划验收共五类。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各类规划业务时,必须依照规定提供充分详尽的资料,同时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为保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办理规划选址、计划立项、土地出让、旧区改造、临时用地及临时建设的项目,应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到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提供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三)申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所需的文件、图纸、资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详细填写表中有关内容);
    2、建设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综合报告(说明申请理由、项目基本情况、用地基本情况、房屋拆迁情况、对市政公用设施要求、其他需说明事项的申报材料统一说明);
    3、企事业单位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4、关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授权委托书的原件。
    5、具有资质的城市测绘单位提供的1:500或1:1000的长春市统一坐标系统和统一高程系统现状地形图三份(其中一份用铅笔明确标明现状土地界限和具有产权的房屋);
    6、在自有土地上进行新建、翻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7、原有房屋接层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接层技术鉴定,如住宅接层需提供住户协议书;
    8、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需占用其他单位土地或征用建设用地的应提供双方用地协议书和土地管理部门意见;
    9、重要建设工程或大、中型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10、移地进行建设的工业项目,应提交市政府的批准文件;
    11、工业项目、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建设项目《环境质量影响报告书》及环保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12、在各开发区选址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开发区管委会选址意见;
    13、锅炉房、加气站、加油站等项目应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文;
    14、计划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或意见;
    15、大型公共建筑、人流集散中心、居住小区、交通枢纽等建设项目需提供交通影响评价书;
    16、集资建设职工住宅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市房地部门的批文;
    17、建设居民回迁住宅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市拆迁办的批文;
    18、企业改制的项目,应提供市企改办的批文;
    19、占地面积5万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