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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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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doc

上传人:653072647 2018/3/5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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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灵宝市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
优惠政策
为加强对外开放与合作,吸引区内外投资者到我市产业集聚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及近年来我市制定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产业集聚区实际,修订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新入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审计部门认定投资强度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给予奖励。
(一)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6万元/亩的奖励。
(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000万元一1亿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一次性给予4万元/亩的奖励。
(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3000万元一5000万元(含3000万元)之间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亩的奖励。
新上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缴纳和给予的奖励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条标准厂房建设优惠政策
对建设标准厂房项目用地,除按新上工业项目奖励办法奖励外,同时实行以下奖励:
鼓励社会投资主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参与标准厂房的建设经营,标准厂房可以自用、出租、转让。
1、对总层数为两层、三层以上(含三层)的标准厂房,经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验收合格,分别按照50元/平方米、8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奖补。
2、对建成后由于缺少适合项目未能投用或出租的标准厂房,每月按5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3、新建标准厂房用地项目免征建设配套费;将原有单层厂房改扩建成多层标准厂房的,不再缴纳建设配套费、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三条税收优惠政策
项目建成投产后,达到税收奖励标准的,经税务部门认定,按税收额度给予奖励。
(一)项目建成投产后,连续三年每亩年地方级税收收入达到4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6万元/亩的奖励。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连续三年每亩年地方级税收收入达到3万元以上的,。
(三)项目建成投产后,连续三年每亩年地方级税收收入达到2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亩的奖励。
第四条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
(一)加快产业集聚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进度。
l、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于经政府职能部门审核的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全部返还用于该企业研发投入。
(二)设立“灵宝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奖励基金”,市财政每年拿出500万元,用于支持前瞻性、带动性强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三)对进入产业集聚区的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在土地使用、厂房租赁等方面给予优惠。对技术在行业或国内领先、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实行特殊优惠政策。
(四)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等参与企业建设。对以技术转让方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70%用于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一)凡成功入驻产业集聚区,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商项目,根据项目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按照审计部门确认的项目生产性固定资金投资额,对引资人按不同标准给予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 5000万元之间的奖3%o。
2、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之间的奖5%o。
3、固定资产投资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