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四个问题:文书制作
定义:行政执法文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就具体行政行为或法律事务适用法律规范制作的具有特定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一)执法文书制作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二)执法文书应按照规定格式使用A4型纸制作,文书文头应与盖章单位一致。两联以上文书应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有条件的,应按规定格式打印制作。
(三)执法文书用笔填写时应使用中性水笔或碳素墨水钢笔,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用斜线标划。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时,应用杠线标划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着写上正确内容。外部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由当事人按手印确认。
(四)执法文书应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文书中除编号、价格和数量等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外,其它应使用汉字;标点符号应使用正确,避免产生歧义。
(五)执法文书首页不够填写的,可以附纸记录,应标注页码,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六)法文书中的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案件名称填写为: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定性+案。
(七)执法文书案号编注的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简称+处罚机关简称+执法类别+年份+序号。如徐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为:徐执法罚字〔2010〕第1号。
(八)《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现场检查记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等执法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确认;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可以按手印确认,执法人员应在文书中注明;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签字或拒不到场的,应当在文书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九)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应由当事人签收;或由其委托的人员或成年直系亲属代为签收。没有签收栏的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十)执法文书中行政执法机关的审核和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
(十一)成文时间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
(十二)文书应按格式规定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十三)案由按如下要求填写:
案由应当根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法律责任部分违法情形确定。选择性案由根据违法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确定,有几个行为,就列几个行为,而不必全部罗列。
所谓选择性案由是指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并且其中任何一个都能独立作为一个案由适用的案由为选择性案由。通常用顿号、“和”、“或”和“或者”表述多个案由。
(十四)执法文书中当事人基本情况应按如下要求填写:
1、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单位”。
2、当事人为个人的,应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按照公历出生年、月、日填写)、住址(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填写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邮编、联系电话等内容;
3、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在填写该栏时,要根据具体案情增加字号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许可证和执照登记注册号等内容;
4、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包括其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住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许可证和执照登记注册号、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十五)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
,应标明具体道路名称、门牌字号。如建国东路189号,应避免只写路名,如彭城路、淮海路等;
,应标明×小区×楼×单元×室等;
,应使用标志性建(构)筑物、设施作为具体参照物,如“××市中山南路×号东侧20米处”。
(十六)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引用全称,具体到条、款、项、目。
二、执法文书适用与制作
(一)案件受理登记表
执法人员依据案件来源,经核实,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需受理案件作进一步调查处理,报请执法机构负责人确定案件处理意见的文书。